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积极参与对水利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2012-08-15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马秀华
中国水利 2012年8期
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秀华
要建立水利融资平台准入标准,完善融资平台信贷评价标准。对于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积极对接地方政府,通过注入资本、经营性资产等方式,将水利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并协助地方政府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以符合监管要求并具有较强的承贷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针对金融服务水利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这对推动金融部门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亮点纷呈
1.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承贷主体地位,引导信贷资源有效支持公益性水利项目建设
《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在建的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在新增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的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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