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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以来对江苏长江采砂管理影响分析

2012-08-15徐殿洋李广林

中国水利 2012年10期
关键词:管理

徐殿洋,李广林

(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210029,南京)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家第一次为一条河流的单一具体水事活动专门立法。《条例》施行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进入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阶段。江苏地处长江下游,受采砂活动影响十分严重,是采砂管理的重点地区。《条例》施行后,江苏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和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深入分析《条例》施行对江苏长江采砂管理的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明晰《条例》的重要作用,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长江采砂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为重新启动全国河道采砂管理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参考。

一、江苏长江采砂活动基本情况

20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刚刚拉开帷幕,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砂石等原材料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江苏,地处长三角地区的重要位置,砂石需求量巨大。而江苏长江河道中,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开采江砂,既方便快捷,又利润丰厚,很快成为热点行业。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了江苏必然是长江采砂活动最活跃的地区。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数以千计的采砂船蜂拥进入长江江苏水域。不法分子无视法律规定,狂挖滥采,昼夜不息。有人形容江面上“白天是百舸争流,晚上是灯火通明”,场面“蔚为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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