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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大西广《关于钓鱼岛主权之争的思考》

2012-08-15陈多友邓宇阳

战略决策研究 2012年6期
关键词:大西竹岛独岛

陈多友 邓宇阳

一、钓鱼岛之争的历史溯源

大西广从东亚近代政治关系史的角度对钓鱼岛领土之争做了追根溯源的考察,他明确地指出:“和竹岛(韩国称“独岛”)一样,钓鱼岛是日本通过军事压力所取得的”。

前不久,韩国总统李明博突然造访竹岛(独岛),致使两国围绕该岛屿而早已潜在的领土之争问题一跃浮出了水面。韩国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张是非常明确的。大西广认为,1905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宣称对竹岛(独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军事胁迫而采取的单方面强权行为,但是当时韩国却没办法提出抗议。因为,日本在与俄罗斯之间展开的旨在争夺朝鲜半岛控制权的日俄战争中处于了上风。而且不平等的《第一次日韩条约》既已签订,事实上日本帝国主义在军事上彻底压制了韩国,同时,也剥夺了韩国的外交权。这种考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因此颇具说服力。大西广循此思路又把焦点对准了钓鱼岛问题,明确指出,现在钓鱼岛问题与竹岛(独岛)问题,本质上是一样的,皆与历史问题密切相关。如果说,竹岛(独岛)问题的发生是在日俄战争中获胜的日本对朝鲜半岛进行主权宣誓的结果,那么钓鱼岛问题的发生就是在中日甲午战争中获胜的日本擅自在内阁会议上做出吞并决定的结果。因此,其性质是殖民主义者日本帝国主义通过战争手段窃取了钓鱼岛。

而且,据大西广考察,更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时至今日,就连大多数日本人也并不知道,上述“内阁会议决定”的结果当时并未通告对方——中国清政府。大西广指出,如此强权行为也蒙蔽了日本民众,如今,若是日本国民了解了这个事实,势必会惊诧不已。但是,历史偶尔是吊诡的,行内人士都知道,在近现代国际法上有一种说法,叫做“通告对象国并非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质言之,日本帝国主义窃取钓鱼岛表面上似乎是符合所谓“国际法”的,但实质上这种窃取是单方面的行为,从法理上并不成立。显而易见,如此强盗逻辑是殖民主义者,尤其是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惯用伎俩,他们擅长暗渡陈仓、掩耳盗铃,只顾片面强调特殊历史语境下军事手段主导的所谓法律行为的既成事实,而置最基本的国际政治伦理规范于不顾,因而早已不被原殖民地国家或周边曾经受其侵略过的国家及地区接受。然而,时至今日,在日本仍然有个别满脑子盛满偏狭的国家主义意识的人,固守着殖民主义时代的窠臼,试图藉此推翻“东京大审判”,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胜利成果,最终为日本军国主义翻案。其中,最为跳梁者当数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与日报考察局外交防务科研究员滨川今日子,为了在日本国内强化前述所谓的“通告对象国并非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的官方意识,她曾在国立国会图书馆的杂志《调查和信息》第565号(2007年2月28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尖阁诸岛主权问题之争的论点——以日中两国的观点为中心》的论文,该文企图依据所谓的“国际法”法则为日本政府视为救命稻草的所谓的“先占”论提供理论依据。据大西广分析,滨川的观点大致如下。

先占理论。先占,就是一个国家抱着对无主之地(即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管辖的地域)拥有主权之意识,实行实效性的占有。

对某地域拥有主权的意识,通常是通过将相关地域划入本国领土范围并对此发表宣言,或者对他国进行通告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可是,从国际通用的说法上看,为了表明对什么拥有主权而发表宣言或通告等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条件。因为从具体的国家活动和相关的事实中也可以推断出某国对某事物拥有主权。①

实效性的占有,也就是能够为主权的归属提供证据的具体的国家活动。今天,在主权确认的问题上,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或者居民定居等物理性占有已经无关紧要,关键是要对该地域确立起控制权,实现了社会性的占有②

大西广分析说,这段引用提到了要以“无主之地”为前提,它在对“实效性的占有”一词进行解释时,刻意避开了一些绝对化的措辞(因为韩国也对日本人认为是自己的竹岛(独岛)进行了实效性的控制,而且其控制力度比日本对钓鱼岛的控制力度还要大)。但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是大西广在上面用着重号标识出来的内容,比如它提到“因为从具体的国家活动和相关的事实中也可以推断出某国对某事物拥有主权”。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日本政府并没有将“占据钓鱼岛”的内阁会议决定告知清政府,那么清政府对其决议也就无从抗议了,于是乎日本也就谎称“清政府并无异议”,便一厢情愿地误以为是清政府默许割让了该岛。为了让以上这种违背常理的逻辑正当化,滨川今日子就刻意端出了所谓的“为了表明对什么拥有主权而发表宣言或通告等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条件”等“国际通用的说法”。这简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大西广继续分析道,不过这样一来,话题就变得更加深入和复杂了。滨川的论文把“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条件”当作理由,还写道“因为从具体的国家活动和相关的事实中也可以推断出某国对某事物拥有主权”,这就让人联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在中日和谈会议上日本提出的对中国领土范围要求的问题。众所周知,在和谈会议上,中日两国签订了《下关条约》,中国答应将台湾和辽东半岛割让给日本。但是当时所割让的“台湾”的地域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实际上钓鱼岛并未纳入割让范围。但当时的日本政府很有可能将形势误判为:钓鱼岛也被一起割让出来了。清政府在后来也注意到了日本人的那种“钓鱼岛归日本”的觊觎心态。尽管如此,清政府始终不敢在钓鱼岛问题上提出任何异议。于是,时至今日,日本政府一直以此为借口,说从清朝开始,中国就已经认定钓鱼岛是日本的了。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好好考虑清楚。大西广以历史还原的手法设定了这样的语境,以便于我们理解事实的真相。他先来假设当时清政府已经产生了这种想法:“不对劲!钓鱼岛不还属于我们的吗?日本人凭什么抢去……”。但是,在当时特定的语境下,假使清政府真地在钓鱼岛问题上跟日本人较真的话,日本,这个已经变得不可一世的战胜国,肯定就会这样说:“那好吧,顺便把你们这个钓鱼岛也割给我们,行了吧?”又或者说,当时中日两国政府围绕着《下关条约》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台湾本岛和辽东半岛这种面积庞大的领土,至于其他不起眼的小地方,清政府可能已无心理会也无力理会了。或者再退后一步说,就算日本确实是按照上述的那些“国际通用法”来管控钓鱼岛的,那也只能说是在战争媾和会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管控,而“日本战胜,清朝战败”这个事实则会在根本上左右着公平的天秤③。这么说来,日本手上的钓鱼岛确实是“在战胜中窃取”的果实。那种“不是在战胜中窃取的,由始至终是属于日本的”的论调也就站不住脚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钓鱼岛问题和竹岛(独岛)问题确实是一个极其相似的领土纷争问题,它们都要追究到日本在战前所欠下的历史之债等问题。

二、钓鱼岛属于中国,日本应正视历史

基于以上铁的事实,大西广指明了日本人在对待钓鱼岛问题上应该采取的根本态度。他指出,当然,钓鱼岛问题和竹岛(独岛)问题也有一些根本上的不同之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不同点就是,当时清朝和日本政府之间并没有签署像《日韩协约》那样的东西,因此,清政府如果想要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并不需要在抗议前事先跟日本顾问达成一致协议才能提出抗议,也就是说,当时中日两国之间并没有像日韩之间那种外交制约。所以,在签订《下关条约》时,“(中国政府还是能够向日本政府)表达自己想说的东西”。但是对清政府来说,那毕竟是一场接受战败处理的媾和会议,清政府终究是战败的一方。所以,无法抗议的状态应该也可以说是当时中国方面的苦衷吧。所以大西广认为,无庸讳言,历史事实已经雄辩地表明,窃取钓鱼岛是日本殖民主义者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不可饶恕的错误,如今,日本政府不要继续执迷不悟,强词夺理,相反,认真地反思过去,反思历史,才是日本人应有的态度。

大西广还指出,实际上,凡是能够用无偏见的眼光来看待历史的人,无论在竹岛(独岛)问题上也好,在钓鱼岛问题上也罢,几乎都对日本政府的主张表示质疑。他举出日本研究钓鱼岛历史问题方面的专家,已故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先生的代表性学说加以说明。1972年,现代评论社出版了井上清教授的《“尖阁”列岛——钓鱼群岛的历史性解明》一书;1996年,该书由第三书馆再版。这是一部著名历史学家敢于用自己的生命作担保的警世之作。大凡历史学家都明确主张——钓鱼群岛并非“无主之地”,从历史上看它就是属于中国的。我们也可以从“审判爱媛县教科书的支持者协会”这个历史研究小组所发行过的一本小册子(《什么是“尖阁诸岛·竹岛问题”——在近代史上由日本引发的“领土问题”》2011年)中窥探到这种观点。

大西广提醒我们关注这么一种现象:相反,日本研究者当中,“国际法系统”(非“历史系统”)的研究者大部分都站在日本政府的立场上说话。而且是压倒性的多数。为什么“历史系统”和“国际法系统”的研究者的观点会有这么大的出入呢?他认为,可能“国际法系统”的研究者个个都想以“日本的律师”自居,努力发挥自己应有的价值作用。一个道理,对象国(中国)的“国际法系统”的研究者应该也是这种心态。结果,各国的“国际法系统”研究者都试图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想方设法地为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建学立说。总的来说,日本在这个研究领域上的学者几乎都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而中国的学者也几乎全都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然而,这种现象几乎无法在日本的历史学研究领域里出现。抽离出一个独一无二的事实真相,或者说将一个独立的事实从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立场”里面抽离出来,正是历史学家们的任务。因此,在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上,即使是日本的历史学者,也一定会导出一个和“日本的利益”不相符合的结论;只要它是真理,它就无法逃避这种科学的宿命。

再次,大西广还分析了围绕钓鱼岛问题而出现的其他论调。他毫不保留地指出:在日本国内,围绕钓鱼岛问题所出现的诸多论述当中,他个人认为上述的观点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上述的观点也表明了作为一个日本人应该采取怎样的立场和态度。当然,在日本国内还出现了许多其他声音,接着,他就此作了简单的归纳和介绍。比如,有人认为日本政府最失策的地方之一就是“1995年内阁会议决定”。许多人批判该决定只是将“久场岛、鱼钓岛”二岛纳入官方文件,而钓鱼群岛中的大正岛、北小岛、南小岛、北岩、南岩、飞濑等岛屿或岛礁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标示。刚才介绍到的“审判爱媛县教科书的支持者协会”也向日本外务省咨询过该事,可惜至今外务省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

同时,他还向我们澄清了另外一个事实——联合国探明了钓鱼岛周边的石油资源情况之后,中国便对钓鱼岛伸张主权是可以理解的。虽然联合国的调查是在1968年,而中国提出主权声明是在1971年12月,但对联合国的勘察一事反应最为敏感的其实是日本。因为,根据琉球政府的指示,石垣市在联合国勘察后的第二年,即在1969年就马上在钓鱼岛上设立了标桩。这个标桩本该在1895年就建起来的(“1895年的内阁会议决定”的内容是准备在久场岛、鱼钓岛这两个岛建立标桩),可实际上直到1969年才开始建设。所以需要质疑的,其实是为何这个本来就打算要修建的标桩最后却迟到了74年之久?为何日本要在联合国调查后的第二年就立马建标桩?

虽然说中国在联合国探明了钓鱼岛附近的石油资源情况之后的1971年12月对钓鱼岛提出了主权要求,但是中国外交部的这一声明主要是针对同年6月17日的冲绳返还协定而发表的。从该声明中的措辞——“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中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点。因而,中国政府提出主权伸张一事和1968年联合国发现海底石油一事原本就没什么直接联系,这本来只是两件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如此,该问题便和美国扯上了关系。日本政府宣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根据之一,便是源自旧金山和约。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过该条约的合法性,因为该条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由美国主导的、将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的单方面对日媾和条约④。所以,并不是说“当时中国对旧金山和约没有表示抗议”,而事实上当时中国已经对外宣布这个条约本身就是违法的。

而且,美国也曾经有两次传递出了钓鱼岛并不一定是“日本领土”的信号。一次是在1971年,美国政府对外宣称:“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⑤另外一次是在1996年,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发表声明:“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大西广认为,当然钓鱼岛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面越多,其复杂性就越大。他指出,在面对钓鱼岛之争时,日本政府应该是做了如下考虑的:如果新中国连在其成立后所颁布的旧金山条约都不承认(曾一度被日本视为中国代表政府的台湾政府在1952年的《中日和约》中承认了《旧金山条约》),那么新中国又凭什么去承认在其成立以前就已经发表了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呢;《开罗宣言》指明了“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应当归还,《波茨坦公告》则宣布了“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以上这些文字也就表明了日本的主权应该是由包括中国等战胜国在内的“吾人”来决定的,而日本是不能够决定的,但是如果日本不能决定,那这个“决定”过程是否又变成了单方面媾和呢?按照这种逻辑继续走下去,话题就变得越发复杂了。也许正是因为上述种种原因,中日两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取得最终统一“结论”的时间才被无奈地拖到了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的那一刻。而该最终“结论”的核心思想便是“搁置争议”!至此,两国政府总算是在外交层面上正式达成一致共识。

由此可见,大西广提出的辩难恰好说明了日本有不少人踏入误区。既然日本最终战败投降,无条件地接受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那么日本又怎能不顾中国方面(包括前中华民国)的抗议,宣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呢?这不是明摆着对抗二战后国际新秩序吗?更何况他本人已经在前面道出了美国方面的基本态度。直至前不久美国政府仍然坚持认为,只不过将钓鱼岛行政权委托日本,并没有承认日本对该岛拥有主权。

当然,我们没有理由对作为争执另一方的日方学者过于苛刻,他无法彻底抛开民族主义意识谈论历史事实问题。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毕竟越来越多的日本知识人本着良知表达了关于钓鱼岛领土争议的基本的客观态度。大西广还认为,多年来日本政府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所面临的难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传达。为了中日友好的大局,他觉得,知识人有必要扛起一份责任,将自己的所思所想阐述出来。笔者以为这也是值得肯定的。

注释:

①该注称该项引述内容出自“杉原 前掲書,p.106”。“杉原 前掲書”是指“杉原高嶺ほか‘現代国際法講義 第3版’有斐閣,2003”。

②该注称该项引述内容出自“古谷修一‘国際法における領土·国境’《ユーラシア研究》34号、2006.5,p.34.”

③内阁议会决定案早在1885年就已酝酿,但当时还是处于被压制的状态;而到了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正酣之时,由于“形势已经是今非昔比了”(当时冲绳县呈报书的原话),于是该决定案获得通过。也就是说,该决定案被具体“形势”所左右着,而这种“形势”的变化则由中日甲午海战所决定。

④因为台湾政府(“中华民国”)在1952年签署的《中日和约》中承认旧金山条约,所以有观点认为,在现今的台湾政府面前,日本政府的主张是成立的。不过也有分析认为,现在日本的官方层面是承认“一个中国”的,而台湾政府并不是中国政府的正式代表,那么1952年由台湾政府签订的条约也理应无效。

⑤美国也认为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 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和现在日本政府单方面表示出来的“不存在领土争议”的态度不一致。

[1]京都大学东亚中心新闻简报(第432号)[R].日本:京都大学经济学研究科东亚经济研究中心,2012-08-27.

[2]滨川今日子.关于尖阁诸岛主权问题之争的论点——以日中两国的观点为中心[J].调查和信息,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第565号,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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