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2012-08-15姚昕
科技视界 2012年12期
姚 昕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1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特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青少年的年龄界限为14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因此青少年这个概念比我们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的概念要宽泛,既包括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包括一部分成年人。
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体的比例自1997年起开始增长,在“十五”期间增长势头更加明显。2000年占6.52%,2001年占6.68%,2002年占7.13%,2003年占7.93%,2004年占9.17%,已经接近10%,无论从犯罪人数还是犯罪人数比例上,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需要我们给予高度的重视。
2 传统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既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又有着与一般犯罪相同的特点,其独特性体现在:
2.1 犯罪主体低龄化,高中生和中专生占了80%以上,之所以集中在高中生和中专生这两个人群是因为高中生和中专生心智开始成熟但尚未完全成熟,加之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2 犯罪行为类型主要集中于少数几种犯罪。青少年犯罪和一般成年人犯罪不同,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强奸、故意伤害这几类犯罪,青少年正是心智发展的黄金时期,来自物质上的、生理上的、精神上的欲望都比较强烈,在未能满足又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下就很容易通过犯罪行为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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