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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公开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杨瑞林

科技视界 2012年20期

杨瑞林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山东 邹城 273500)

领导干部掌握并运用着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从事着公务而非私事。 公务或曰公事,就是公众之事、人民之事。 无论从情理或法理上讲,公众当然有权知道自己的事情,了解被授权者行使公共权力及办理公务的情况。 因此,公务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予以公开,使公众知悉,这也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务不被公开, 知情范围仅限于权力的行使者,形成暗箱操作,公共权力运作过程就无法受到公众监督,其中出现的差错和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这正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强,在许多公共事务领域内盛行暗箱操作,不仅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更严重的是,暗箱操作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

现实中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公然违反公务公开的规定,应当公开的没有公开,如重大决策的过程,群众只被告知结果,而决策过程中却很可能隐藏着腐败;应当保密的没有保密,如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标底、股票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信息、高考试卷等。 有些单位的领导为应付上级关于公务公开的规定,只把一些本来就属于公众应该知晓或公众已经知晓的事情公开出来,如工资收入表、干部任免名单等,而工资收入以外的其它收入和财产状况、干部的社会关系和背景等事项却无从知晓。 有些单位的领导以保密为挡箭牌,因为究竟哪些事项属于秘密,哪些应该公开,法律和规章制度大多只有笼统的规定,没有指出具体保密事项,而腐败分子正可以利用这个伸缩幅度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造成很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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