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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流转合同纠纷引发的思索

2012-08-15撰文盛志远朱永淡陈朝标

浙江林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群众

□撰文/盛志远 朱永淡 陈朝标

林地流转是市场经济下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作为林业改革进程中群众的一种创举,现已成为现实并大量存在。笔者曾于2004年撰文《大胆的实践,有益的探索》,介绍浦江县山区某村1989年将刚栽种的250亩经济林以8.5万元流转给县供销社经营30年,打响浦江县山林流转第一炮后,又陆续将700多亩毛竹林、326亩用材林转让给他人经营,既盘活了村级经济,增加了林农收入,又促进了村容村貌的改变,极具创新精神。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员的变更、社会的发展,针对该村2004年签订的某个山林流转合同,目前产生了许多纠纷。现将该合同引发的纠纷事件分析如下。

案例

2004年6月,该村17名村民代表一致通过了将集体所有的580亩毛竹山转让的具体事宜,并由村民委员会(甲方)在同年7月与外地人(乙方)签订了“竹山承包合同”,合同经县公证处公证。主要内容:承包范围(地点××、××,面积四至以林权证为准)、承包年限(30年)、承包款及交款时间(年承包款4万元,下一年度的承包款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交清)、违约责任(延迟缴纳承包款,乙方交滞纳金200元/天;延迟时间超30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及其他双方权责利。

2011年×月,该村民委员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解除合同的理由:(1)合同部分内容超出村民代表决议的范围;(2)承包款约定30年不变,由于近几年物价上涨,客观情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故该约定实际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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