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
2012-08-15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2年8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
——编 者
问:《特别规定》与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特别规定》主要从4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了女农民工,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三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特别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特别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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