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举报初核工作 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2012-08-15金秀武范海涛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9期
金秀武 范海涛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承德 067600)
规范举报初核工作 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金秀武 范海涛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承德 067600)
初核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率。进一步做好初核工作,应突出加强初核的合法性和规范化,防止越权办案和办案瑕疵引发的不良后果。
一、依法初核,严格遵守正当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对案件初核程序和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该规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强化初核的规范意识。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初核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简单,有些内容甚至根本未涉及,但这并不代表初核工作不重要,不代表初核工作不需要规范,相反,更应当对其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初核的作用,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其次,强化初核的责任意识。由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情况千差万别,初核阶段容易产生一些违法违纪和安全事故问题,因此必须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办案责任制,严格初核责任追究。第三,强化初核的人权意识。初核权如同侦查权一样具有攻击性和扩张型,而且初核阶段的被查对象大多未意识到自己正处于被查状态,也无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其合法权益完全处于裸露状态。因此要强化办案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杜绝出于立案的功利思想侵犯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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