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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研究

2012-08-15姚建龙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法律

赵 航 姚建龙

(西安工程大学 陕西西安 710048)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研究

赵 航 姚建龙

(西安工程大学 陕西西安 710048)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一种更加综合性的自由观,它包括了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比自由主义更可取;它能认识自然界的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分化的全过程,它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观。

自由;理性;实践;权力;法律

自由是近代最重要的政治概念之一,是一个能引起众多解释的词语,也是最容易引起人们强烈爱憎的观念。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共产主义“代替那现存着各种阶级独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一种综合性的自由观

赛亚·伯林在《自由四论》中做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认为 “自由”向来有两种不同的界定。第一种界定关心的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一个主体可以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第二种意义的自由则主要考虑“什么人有权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或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做另一件事或成为另一种人?”前者导出“自由乃外在干预之解除”,伯林称之为消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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