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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下检察机关抗诉工作之调整

2012-08-15付丽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付 丽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承德 067600)

新民诉法下检察机关抗诉工作之调整

付 丽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承德 067600)

新民诉法围绕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工作做了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确定检察机关抗诉权、增加对再审案件的抗诉规定、调整抗诉理由、改变申诉期限、明确调查权,因此必须对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实施体系进行重构。各级检察机关有必要在掌握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正确解读相关条文,尽快调整相应工作,使新法精神得以落实。尤其对于基层检察院民事抗诉工作来说,如何在曲折中前进乃是一大重要课题,本文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互相交流。

新民诉法;抗诉;检察机关

一、民事抗诉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下文简称新民诉法),此次新民诉法针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修改的一大重要内容就是对于检察监督结构的重构,并增加检察建议这一重要的民事检察监督方法,为“多元化”监督方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多元化监督方法的建立在弥补了一元监督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缺点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检察机关在抗诉工作中的精力。在逐渐多元化的监督结构中抗诉将处于何地位是值得深思的。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促进公正执法乃是最终的立法目的,在逐渐多元化的监督方式中,抗诉所具有的最强监督力度只会随着监督方式多元化的趋势而逐渐突显,而不会被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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