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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5
支部建设 2012年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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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商务部出台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切实管理好商业预付卡市场,人民银行、商务部根据国办《通知》下发以来执行具体情况,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分别研究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两《办法》对国办《通知》关于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其中,为防止预付卡被用于行贿受贿、洗钱套现等违法用途,在购卡实名登记制度方面,两《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要求购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代理购卡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均须留存。
两《办法》的出台,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又一阶段性成果,为今后的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南。下一步,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将会同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业务主管部门,一是加大对两《办法》的宣传力度,二是采取组织联合检查等方式,狠抓两《办法》落实,对有规不依、违反两《办法》的发卡机构严肃处理,力争实现预付卡领域市场有序发展、风气彻底好转。
我国将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问题“零容忍”
前不久,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举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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