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2012-08-15张宏韬杨彦华付爱云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期
张宏韬 杨彦华 付爱云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法律概念的界定
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国际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下定义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一国领土范围内可以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体创作、世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之传统艺术取向的全部文学艺术产品。我国学者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该国种族群体的传统特有形式演变而来的所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综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诸如歌谣、音乐、戏剧、舞蹈等文学艺术形式,如我国的《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等等。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立法保护是因为它具有一般作品的共同特征。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作品一样,是某一特定群体在特定地域文化基础上集体构思、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该群体特有的文化特征,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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