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志书应注意的思想政治性问题
2012-08-15徐宏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2期
徐 宏
中国方志出版社
2011年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上规定是针对所有公开和内部出版的图书的。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该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新方志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编修的“官书”,因此它必须体现政府和人民的意志,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同时,由于志书所具有的“存史、资政、教化”的功能,使得它比一般图书更应注重内容的思想政治性问题。可以说,是否存在思想政治性问题是考察、检验志书合格与否的关键,应引起所有志书编纂者和审读者的高度重视。根据笔者多年指数的审读经验以为,地方志书中多存在以下五类思想政治性问题。
一、记述外事、侨务及涉港澳台事务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1.涉外事务和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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