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立法应明确政府责任
2012-08-15赵清源
民生周刊 2012年43期
关键词:制度
□ 赵清源
社会救助立法应明确政府责任
□ 赵清源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不少委员呼吁,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希望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信春鹰委员表示,“现在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推开,很多模式也相对成熟,但还是以政策调整居多,比较随意、零乱。”
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已将《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各界意见。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日益完善,将各项制度纳入法制轨道便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吁求的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的过程,并不是“一役而毕全功”式的,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程度和需要,不断孕积和逐步健全的,从松散的互助救济到运动式的雪中送炭,从城市低保的自发实践到低保制度的建立,从单一的低保救助到各种社会救助的开始,社会救助体系的形成经历了零敲碎打、处方式、制度化等一系列过程。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许多制度成本,也达到了“初步保障”的效果,却也由此产生出一些问题。
比如,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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