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公仆”染指幼女案
2012-08-15李秋生
中华魂 2012年7期
关键词:基层
文/李秋生
有感于“公仆”染指幼女案
文/李秋生
前不久,一则《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网贴称“当地一名村长和三名镇政府干部轮奸了一名14岁的女学生”,致使该女学生大出血。
事发后,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知称,经查,程某等3人介绍幼女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岁幼女情况属实。2011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 (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党委书记)、赵某、蒋某 (郭镇干部)、林某(某高速施工队负责人)、孙某、赵某 (城关镇农民)在县城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嫖宿。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
该通告发布后立即引发了普遍质疑。一些人认为,这样做有大事化小之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目前该案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为时尚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涉案幼女收钱,可定性为嫖宿;如果没有金钱交易,双方又不是恋人,可定性为强奸。但无论是轮奸少女还是嫖宿幼女,这伙犯罪分子罪责难逃。按照法律,强奸罪可判10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量刑是5到10年。相信,司法部门会本着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准则给予制裁。
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认真反省,吸取教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恶性案件。
必须认清事件的严重性。众所周知,镇政府干部是公务员,村党委书记是基层党组织的最高负责人,从理论上说,他们都是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大使,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三个代表”在基层的真接体现者,可他们居然干出了连普通老百姓都不齿的丧尽天良、禽兽不如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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