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法理特征辨析
2012-08-15舒德峰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舒德峰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健康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健康保障从纯粹个人事务发展为一项基本人权主张,经历了几个世纪,现已形成国际共识。但对什么是健康权,健康权有何特征,国家保障承担什么义务,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层面,都有不同观点。这种认识差异,导致健康目标追求和法律政策策略的不同。健康权定义基于健康定义,而健康定义本身就颇有争议。集中反映近现代人们对健康认识新发展的定义是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作出的概括:“健康是一种心理、躯体和社会适应的完满状态,而不是没有疾病和虚弱”;1989年WHO进一步提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这一定义提出了人类健康追求的更高目标,不但包括躯体健康,还包括心理、社会和道德层面的健康,体现了从生物医学模式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无疑是对健康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对人类健康事业具有重要导向意义。但从法理角度看,这也使得人们对健康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对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难以把握。躯体健康有客观衡量标准,心理健康或许可以作出评价,但社会、道德层面的健康却难以把握。健康是一种需要购买的服务,还是国家应予保障的权利?健康权是人类固有的、普遍的权利,还是依据经济社会地位为某些人所享有的特权?由此可见,“健康权是一个被频繁使用而含义上颇不明确的概念”①岳远雷:《论公民健康权的国家基本责任》,《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年第3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