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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致害他人也侵权

2012-08-15

云南农业 2012年3期

【案情】

2004年3月,吸毒人员李某住进某宾馆18楼房间。清晨时分,李某毒瘾发作,痛不欲生,从房间的窗户跳下自杀。刚巧,孙某上班路过宾馆楼下,被从楼上跳下来的李某砸中,二人头部相撞,双方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孙某是受害人。孙某近亲属遂要求李某近亲属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自杀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呢?

【评析】

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认定构成侵权,其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人均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无权自杀则是公认的生命权法则。在道德上,自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其次,自杀行为人在作出自杀决策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他的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在其有行为能力的时候造成的,而不是在其死亡后造成的。当一个人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上的直接责任规则。

再次,自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从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孙某的死亡结果,就是李某自杀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后,自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毫无疑问,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是故意行为,而对于实施自杀行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虽然不是自杀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但就受害人的损害而言,自杀行为人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总之其主观方面是存在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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