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什么让法官“眼花了”
2012-08-10温国鹏
浙江人大 2012年5期
温国鹏
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一句轻描淡写的“眼花了”让民众明白,这个世界上还真是“只有更雷人,没有最雷人”,不然的话,何至于刚听说街道办因为“推错了”而推平了村民的菜地,这又来了一个法官“眼花了”弄出个错案?“眼花了”尽管说起来很轻巧,但这绝对不是把张三当成了李四,把初一看成了十五那么简单。要知道,“眼花了”的代价可是公民合法的权益被践踏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如此沉重的成本谁能付得起?如此严重的后果为何就不能让法官在判决之前好好地揉揉眼睛。
事关社会公正,法官不能做出这样的糊涂事;涉及到公民权利,掌权者一定要谨慎;司法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掉以轻心。所谓的“眼花了”或许真有其事,但绝对不是因为一时不小心,民众有理由相信,在法官的字典里,“眼花了”还有有别于常识的含义,绝对与视力无关。所以,相对于法官“眼花”判错了案这个让人郁闷的事实,我们更关心到底是什么让法官“眼花”了?
从记者的调查中可以发现,作为本应居中裁判的法官,却十分卖力地为被告人奔走,协调湖滨区法院提供了一份含含糊糊的赔偿证明,并以这份证明为依据为自己“眼花判错了案”创造条件,这本身就颇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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