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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与“秽宪”

2012-08-10王磊石

浙江人大 2012年5期

王磊石

以贿选上位的曹锟,试图以颁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而“法统重光”。然而,多年之后,毛泽东反问:“宪法,中国已经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

一位出身寒门做事憨厚的布贩终于在半生戎马之后逼近了权力的顶峰,此时,摆在他面前的有两条路,其一,功成身退安享晚年;其二,竭尽全力去争抢那张“总统宝座”。1923年,刚过花甲之年的曹锟选择了后者。他很清楚,为了具有合法性他只能在议员们的选票中走上权力之巅,最终他选择了贿选“上位”。

“所私幸者,国家之成立,以法治为根基,总统之职务,以守法为要义。历任总统,皆系一时之彦,以国家根本大法未立,无所依据,未竟其施。锟就任之时适在大法告成之际,此后庶政举措,一一皆有遵循,私心窃幸遭际远过于前人也。”1923年10月10日,在宣誓就职时,曹锟一下抛出了“制宪”这一举世关注的卖点,将自己的贿选政府放在了合法位置之上。这就是这位曹大总统及其班底酝酿已久的“法统重光”。

为了应对贿选行为带来的种种不利,摆脱千夫所指的窘境,化被动为主动,曹锟决定抢先制定颁布一部宪法,让各方势力失去声讨的口实,而自己也可以藉此一举将“法统重光”的功勋揽入怀中,使自己一跃成为这个国家的合法元首。

1923年10月8日,经三读通过,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真正的宪法形成了。

这部加紧制定出的宪法共十三章141条,是在《天坛宪法草案》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吸取了后来宪法草案续议过程中的某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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