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监督模式的转型与优化
2012-08-10钱中贤王志华
浙江人大 2012年5期
钱中贤 王志华
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力度和效果虽不断增强,但社会上对人大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议论仍然存在。近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围绕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以监督促监督”,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司法监督的转型和优化。
从间接到直接,人大司法监督方式的“时代转型”
□作为在检察机关和人大都工作过的领导,您对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关系如何理解。
■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监督方式。从关系上而言,人大有权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接受和配合人大监督,而人大监督又能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支持和保障。人大监督多具有间接性和宏观性,一般不直接纠正、处理违法行为。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则相对具体和专业,主要通过参与诉讼活动、运用具有司法性质的直接监督来实现。
□既然两种监督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当前形势下为什么要强调从人大层面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
■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力度和效果虽不断增强,但监督过于原则、刚性不足,被监督者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等问题依旧突出。社会上对人大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议论仍然存在,尤其是个案监督退出后,人大司法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等“硬伤”凸显。此外,一些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存在畏难情绪,监督重点不突出,直接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通过人大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利用检察监督这一具体、专业化监督方式,“以监督促监督”,能有效弥补人大监督不具体、不深入以及专业性相对缺乏等缺憾,是提升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一剂良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