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票决制:坐实乡镇人大决定权
2012-08-10周晓鹏韩玉华程灏
浙江人大 2012年5期
周晓鹏 韩玉华 程灏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代表素质的提高,乡镇人大已不仅仅满足于听报告和提建议。在我省松阳、宁海等县市,一些乡镇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对破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难题起到了较好作用。
“经樟溪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与会代表投票表决,樟溪乡人民政府2012年重点实事项目,按得票高低排序依次为:继续推进和实施旧村改造工程,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江南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继续实施三沿整治工程,美化人居环境……”
2012年1月8日上午10点20分,松阳县樟溪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樟溪乡2012年度重点实事项目。这是该乡自2010年以来第3次采用代表票决的方式决定政府实事项目。
政府要办哪些事,代表说了算
按照法律规定,乡镇重大问题,尤其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必须经过乡镇人大审议通过,才能付诸实施。但实际上,目前乡镇的许多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不少是由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没有经过人大审议这个法定程序便付诸实行。有些法定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虽然经过人大审议,但也只是行礼如仪、照本宣科而已。
为扭转这种态势,从2010年起,松阳县樟溪乡一改原来乡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决定实事项目的做法,将实事项目的选择权交给了人大代表。
在通过调研形成政府实事候选项目的基础上,樟溪乡人大在人代会期间组织全乡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按得票多少进行排序,确定年度政府实事项目,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提交乡人代会审议通过,赋予其法律效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