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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广告与晚清文化市场的小说盗版现象

2012-07-19刘颖慧

关键词:书局光绪申报

刘颖慧

(陕西省委党校文史教研部,陕西西安 710061)

盗版现象似乎是小说生产的副产品,有小说以来便有盗版。早在清初,著名小说家李渔就为自己的小说被盗版而烦恼。李渔在给友人信中道,“新刻甫出,吴门贪贾即萌觊觎之心”。①李渔既是小说、戏剧家,同时也是书商,出版过大量书籍。在《闲情偶記·器玩部·笺简》中,李渔表达了因盗版而烦恼甚至愤怒的心情②:

至于倚富恃强,翻刻湖上笠翁之书者,六合之内不知凡几,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当决一死战,布告当世,即以是集为先声。总之天地生人,各赋以心,即宜各生其智,我未尝塞彼心胸,使之勿生智巧,彼焉能夺吾生计,使不得自食其力哉!

及至晚清,小说出版比以前更为繁荣,盗版现象也日趋猖獗。可以说,晚清小说出版的历史,也是盗版与反盗版力量斗争的历史。

晚清时期各大报刊的小说广告中,有大量关于各大书坊对其所出版的小说书籍的版权声明,以及对于盗版行为的谴责,还有不少书坊因盗版猖獗而不得不将小说打折、降价出售的无奈,也有不少书坊在广告中宣传小说书籍防伪标识的使用,以及各书坊、书局之间因盗版行为而产生的纷争、官司以及官府对盗版者的惩办等与盗版现象相关的信息,这些都是我们研究晚清盗版现象的珍贵史料。

一、各书局、报馆被盗版情况

(一)广百宋斋版《西游记》被盗版情况

晚清小说的盗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古代小说的盗版。这些小说的作者都已经去世,传统意义上“文章为天下公器”,任何人都可以出版。但是若某书局“出巨资购得”,又“请工书者照誊校雠数过”③,有的还“倩添毫妙手,逐回摹绘成图”④,便成为有一定版权的小说。例如申报馆出版的《快心编》,是远从日本购回的中国绝版说部,《三宝太监西洋记》是派人到湖南省觅到的初印本,《野叟曝言》则是报馆经过长达数年的征求,在《申报》上刊登了大量搜书广告才辗转求得。为了出版这些古代小说的全本或绘图精校本,书局花费了不少的心血,因此售价相对较高。但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书局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采取翻印、翻刻的方式,对其他书局出版的小说进行盗版。为了降低成本,盗版书往往改用劣质的纸张进行印刷,并常常对原书进行“缩小翻印”,导致缩小的版本字迹模糊,难以辨认。而正版小说中精美的石印图画,因为印刷成本高,盗版书用粗糙的铅版图画冒充,有的盗版书商干脆只盗印文字,去掉了插图,有的书商甚至仅仅借用正版小说的封面与书名,内容完全风马牛不相及。这样的盗版小说因为粗制滥造,其出版成本远低于正版,定价也远低于正版。这样的盗版书进入文化市场,拥有正本版权的书坊往往损失惨重。

晚清报刊上的广告显示,光绪十四(1888)年二月,同文书局出版的精校石印《聊斋图咏》由于印制精美,上市后大受欢迎。但是“别局将原书翻印,鱼目混珠”,他们的书销量大减,而不得不打出“情愿减价出售”的广告;同样,光绪十八年(1892)年五月,广百宋斋出版的“字大墨佳,更倩名手绘图,版本浩大”的《西游记》由于大受读者欢迎,被多家书局盗印,也遭遇和同文书局一样忍痛减价销售的境况。光绪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1892年6月18日)《申报》刊载“查究翻书”广告称:

本斋精印各种铅版书籍,早邀仕商赏鉴。所有《西游记》一书,非但字大墨佳,更倩名手绘图,版本浩大。今有奸商,钻营求利,刻薄居心,将本斋所印《西游记》作样本,缩小翻印,意图蒙混,殊不思翻印之书字跡糊涂,纸墨恶劣,图像不清。彼虽售洋每部五角,核算仍称厚利。为此,本斋亦将是书加工重印,情愿减价,每部仅收工本洋一元二角。想海内诸君定能判别鱼龙,毋庸本斋琐赘。俟访确翻印奸商名号,再当送县究办,以儆刁风而安商业。广百宋斋白。

同文书局和广百宋斋都是晚清以刻书精工著称的书局,面对盗版,也只能减价销售,尽量减少损失。虽声称要查究翻印者,但似乎警告的意味更多些。

(二)味闲庐对点石斋《淞隐漫录》的盗版

除盗版各书局已经面市的小说书籍,不法书商还常常盗印晚清报刊杂志上刊载的小说,或者提前将小说杂志上的小说结集出版。因为相关书局已经用稿酬的形式,从作者或翻译者处获得了这些小说的版权,一旦被盗版,书局往往损失较大。例如味闲庐就曾陆续收集了历年刊登在《点石斋画报》上的《淞隐漫录》文字及图画,将其改名为《后聊斋志异图说》,预备在点石斋书局将该书“缩成小本,以成全璧”之前抢先出版。光绪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1887年8月15日),味闲庐在《申报》为这本改头换面的盗版小说刊登了出版预告⑤。这则广告文辞典雅,条理清晰。先介绍书的作者,然后介绍书的内容,并且盛赞这本书内容可以和《聊斋志异》相媲美,插图是请沪上名手吴友如绘制。最后还不忘告诉读者该书使用红木夹板,印制精美。可是读者怎么也不会想到,这是一本改头换面的盗版书。书的作者王韬恐怕更想不到自己的书已经被换了《后聊斋志异》这样一个雅俗共赏的名字,在沪上各大书坊发售。

点石斋书局的主人正是《申报》的主人美查。岂有偷了人家东西还要到人家门口叫卖的道理。可见味闲庐盗版行为之猖獗。大约味闲庐广告在《申报》上刊出时,申报馆并没有意识到味闲庐所言《后聊斋志异图说初集》就是王韬的《淞隐漫录》⑥,后经证实,二书确为一部。于是小说作者王韬首先在《申报》上发表声明《〈后聊斋志异图说初集〉告白》,谴责味闲庐的盗版行为;接着,点石斋在光绪十三年七月初六日(1887年8月24日)《申报》上连续刊载两则广告,一则怒斥味闲庐的盗版,另一则宣布《淞隐续录》将在半个月后出版。第一则“拟印《淞隐续录》”广告表达了对味闲庐盗版行为的愤怒谴责:

启者:本斋现有《淞隐续录》十二卷,亦系天南遁叟所撰,以后当选登于画报中,每期一篇,俟十二卷竣事之后,另行绘印成书,缩为袖珍小本,以成全璧,而便览观。特恐世有藉以翻版者,殊非雅道,特不思同是一书,同在一地,彼既为捷足之先登,我遂不觉瞠乎其在后;我则劳而无获,彼则安享厥成,言利则诚有得矣,揆之于理,窃未安也。故嗣后若有蹈此弊者,则本斋所印数千部,尽当奉让,请给价值。用是先为布达,祈有以让我,勿责言之不早也。点石斋主人启。

在这则广告中,点石斋主人表达了对味闲庐盗版行为的愤怒,“我则劳而无获,彼则安享厥成”,这正道出了被盗版书局的心声。点石斋主人同时警告味闲庐不得重蹈覆辙,如若再次盗印,“则本斋所印数千部,尽当奉让,请给价值”。这大概是当时书局对盗版行为所能做出的最严厉的谴责。但是这样的谴责对猖獗的盗版行为似乎并不奏效。因为同一天的《申报》上还刊载了味闲庐的一则貌似道歉,实则辩解的声明:

昨读《声明〈后聊斋志异图说初集〉告白》一则,令人歉愧之心,固不禁油然自生。是书确系尊著,今特不惜工本重为摩印。本拟预先陈明,只缘向未识荆,不敢造次。因思文章为天下之公器,而

大著尤中外所钦佩。辱蒙下询,谨此奉闻,并代声明。如不以不告自取为责,则幸甚矣。

味闲庐在这则广告中声称自己之所以盗印,是因为不认识王韬,所以不敢造次。而且“文章为天下之公器,而大著尤中外所钦佩”,言下之意,我之所以印你的小说,是因为钦佩,你不但不应怪我“不告自取”,反而应该感激我。如此诡辩之言,在今天看来不但厚颜无耻,而且滑稽可笑,但是在当时却是盗版书商的普遍思想。在版权观念形成之前,“文章为天下公器”,“偷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在民间流行。1903年,商务印书馆针对此种现象,特意出版了《版权考》一书,驳斥当时流行的“文章为天下公器”,“翻版有利于学界”的谬论,介绍欧美各国现行著作权法要点。

点石斋书局并不是唯一获此遭遇的书局,1905年出版于日本横滨的《新小说》也曾经历同样境遇。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1905年10月25日)《时报》刊载了一则《新小说汇编》广告,称“横滨之《新小说》久为海内欢迎矣,特其内容每篇不能连贯,阅者憾焉。今觅得原书重加校对,刊为汇编,以便世之嗜阅新小说者”。这则广告乍看之下,貌似《新小说》报馆自己对已出版小说杂志结集出版,实则不然。因为次日的《时报》上刊出了《新小说》报馆谴责盗版的严正声明⑦,称“昨见《时报》登有《新小说汇编》告白一则,则实非本社所印,且并未发明箱行所,意近假冒;而书中之颠倒错乱非但有误于读者,则于本社声名亦大有妨碍。为此敬告海内外诸君,须知此项《汇编》乃系射利书贾鱼目混珠之伪版,并非本社所印行”。并且保证“而本社刻下已将第一年未完之各种小说即行编译完全,重行校印,再出汇编,廉价出售”。然而在该“告白”之旁,《时报》再次刊登了昨日所登之《新小说汇编》广告。这种盗版小说与正版小说的广告同处一张报纸的广告栏的情形,实在是晚清时期报刊小说广告中的特殊风景。

(三)江左书林《侠女舍身缘》被盗版情况

客观地讲,味闲庐虽然厚颜无耻,公然将王韬的小说《淞隐漫录》改名为《后聊斋志异图说初集》出版,但是王韬尚算幸运,因为味闲庐并未篡改小说内容,插图也与原版完全一样,只是将原书《自序》中的“而名之曰《淞隐漫录》”一句改为“而名之曰《后聊斋》”。而江左书林出版的小说《侠女舍身缘》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初一日(1901年6月16日)《申报》刊载“《侠女舍身缘》”广告称:

本局新出此书,专为劝孝起见。是浙江新出孝女割股救母,装男寻父剑侠故事。每部四大本布套,减收工本一角二分。书中字句浅醒,俾幼童闺媛易于解语,故购者极广,未逾半月,已销三千余部。昨日局友偶至茶楼品茗,见有手持《侠女孝母舍身缘》叫卖,细视乃是不满二寸小板,念有余续之淫句,……有文宜书局牌子。想该局既要射利,何必出此下策,害人子女,可谓无耻已极,有碍本局劝人为孝之意,若不声明,诚恐仕商误买,反害子女。凡买此书,须至本局……江左书林白。

这则广告中所说的文宜书局不但将江左书林出版的《侠女舍身缘》改名为《侠女孝母舍身缘》出版,而且加以篡改,在原本劝人行孝的故事中增入淫句,以至于江左书林在广告中怒骂其“无耻之极”。

二、各书局、报馆的反盗版措施

面对盗版行为,大部分书局只能对被盗版小说减价处理,或者登报声明,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谴责盗版书商。除此而外,也有书局尝试依仗官方力量打击盗版行为。如光绪五年九月十七日(1879年10月31日)《申报》刊载的点石斋书局的《红楼梦图咏》广告称:“此书仿名手精刻,不失名人笔意,深虑翻刻翻印,转失名人本来面目,现以存案。已蒙中外官宪批准存案备查,不准别处翻本。”深受盗版之苦的点石斋书局在新书出版广告中,警告那些图谋盗版的书商,《红楼梦图咏》“已蒙中外官宪批准存案备查,不准别处翻本”,一旦书局发现了翻印者,将去官府报案,要求官府追究其法律责任。十数年后,广百宋斋出版的《西游记》被盗版时,广百宋斋也表示要“俟访确翻印奸商名号,再当送县究办,以儆刁风而安商业”。不过这类警告看似郑重其事,大约并不十分奏效。因此广百宋斋不得不将《西游记》缩小重印,降价销售⑧。而屡受盗版之苦的点石斋书局,为了震慑那些不顾廉耻的盗版者,在光绪二十年(1894)重印《绘图列国志》的时候,更是在书末盖上了“原图原书翻印雷殛火焚”的印章,诅咒盗版书商。

图十 《申报》光绪十年二月初一的《真原刻〈红楼梦图咏〉申明》广告

最为大张旗鼓依仗官方力量威慑盗版者的是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1906年4月20日)《新闻报》和三十日(4月23日)《申报》均刊载大幅“商务印书馆广告”,广告除刊登一般的小说书籍出版广告,特意在广告之前刊登一则商部批词:

商部批候选道夏瑞芳禀:据禀已悉。所呈《政治论说》三种,编译精详,足称善本,其说部各种类皆彼国名著,加以通才囗译,倍觉可观。此种书籍,洵于政界、学界良多裨益,自应准予立案,禁止翻印。为此批示,仰即知照,书存此缴。

这则“具禀禁止翻印”的告白威慑力量究竟如何,今天已经不得而知,不过在众多书局报馆借重报刊媒体的大力宣传之下,报馆书局的版权意识显然大增。《月月小说》、《小说林》、《绣像小说》等各种小说刊物杂志纷纷在报刊上刊载告白,声明对所载作品享有版权,并已在官府备案。《月月小说》创刊第一号(1906年11月)就刊登《声明版权》,宣称:“本社所登各小说,均得有著者版权。他日印刷告全后,其版权均归上海棋盘街乐群书局所有,他人不得翻刻。特此先为预告。”1907年出版的《小说林》杂志第3期也曾刊有类似的“特别告白”:“本社所有小说,无论长篇短著,皆购有版权,早经存案,不许翻印转载。”这些民间的反盗版活动,对当时猖獗的盗版风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时,对清政府加速制定颁行版权法也是巨大的促进。

除了在报纸上对盗版书局予以公开谴责、严厉警告,或者到衙门将小说存档备案,以确认版权所有之外,各家书局还各出奇招,教读者识别真伪。例如点石斋就采用屡屡改变防伪标识的办法,和盗版书籍相区别。光绪九年(1883)点石斋书局出版的《红楼梦图咏》遭遇大量盗版,光绪十年(1884)当该书再次出版时,就“用书面加孙溪逸士过阅印章”这样的特殊标记,“以别原刻翻刻,鱼豕之混”⑨。光绪十三年(1887)点石斋书局代洗红馆所印的《绘图东周列国志》遭遇盗版之后,点石斋在光绪十八年(1892)重印该书时,就提前在开印广告中告知广大读者,书局将“另加图记以辨真伪”⑩。后来又在《原底〈列国志〉出书并申明翻印》(11)的告白中特别强调,此次重印“书面加光绪二十年秋重印,另盖‘双梧书屋鉴定’印章,末盖‘原图原书翻印雷殛火焚’一戳,如无此二印章即系赝鼎”,并提醒读者在买书时要“详察出售处”,到指定销售的申昌本分局等6家书坊去购买,以免上当受骗。第三次出版该小说时,点石斋不仅告诉读者要注意封面的“双梧书屋鉴定红章”,而且还特别强调“全书共五百二十八页,计绣像四十八个,绘图二百十六个,如有缺数,即非原底”(12)。

如此反复增加和改变防伪标志的办法固然能够区别真伪,但是却不能阻止盗版。为了真正从源头杜绝盗版,有关书局还采用重金赏格的办法,寻找盗版书商,将之绳之以法。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初七日(1905年7月9日)《时报》刊载“买《黑奴吁天录》者,须看四大本的,封面有‘文明书局出版’字样”广告,称“近接林先生函称,坊间有翻印铅字小本,舛误至不可读,实于是书名誉有碍,且背版权法律,属速查究。用再登报声明版权,如有人确知翻印之家、能代扣留全书、来本局密告者,本局查确后,当以二百元奉酬,并将所获翻印之书,全数奉送,决不食言”。文明书局悬赏寻找盗版书商的赏金高达200元,可见决心之大。而且广告中提及读者林先生来函,说明在书局抨击盗版的过程中也有读者的参与。盗版书亦有质量低劣、引起公愤者,于是个别好事者就在报上刊载诸如《购书宜慎》的广告,告诉读者哪些书是低劣的盗版,哪些书店出版的书籍质量高,以供读者购书时参考(13)。

和文明书局一样,重金悬赏,寻找盗版书商的还有彪蒙书室,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四日(1907年4月26日《时报》刊载彪蒙书室“严查翻版书赏格”告白,称“本书室业已派人严密查缉,倘有人通风报信并搜得确实证据,因而人赃并获者,酬谢洋一百元”。

如此重金赏格打击盗版是否奏效,我们不得而知。不过这样公开悬赏的行为本身,已经说明盗版行为此时已成过街老鼠,与早期味闲庐公开在报刊上辩称“文章为天下公器”时的嚣张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这一时期,也有书局和报馆在多方访查,重金悬赏,查知盗版行为之后,利用上海租界相关法律武器,将盗版书商告上法庭。在晚清历史上第一个通过诉讼,成功地维护了自己权益,并使盗版者受到惩罚的是小说家李伯元。

三、盗版现象与读者趣味及小说市场的有序化进程

从小说广告中对盗版现象各个角度的叙述,我们深知晚清小说市场盗版之猖獗。盗版固然是阻碍市场有序化进程的因素,但是从读者角度看,盗版也会对小说价格和时人的阅读产生影响。就晚清文化市场而言,盗版现象是图书畅销与否的晴雨表,小说不畅销,不能获利,也不会有多家书商争先出版的。更不会有盗版书出现。

事实上,晚清文化市场上存在很多小说书籍的盗版、割裂版,是因为这些书好销。“对书商来说,最好的书就是能销售出去的书”。不管是谈革命的书,或是“淫书”,“但见某书广销,即贩来出售,以期获利”(14)。在晚清文化市场上,由于政府对出版的监管力度有限,参与盗版的往往不仅仅是小的不法商贩,大的书局、书坊也参与其中。从前文所引理文轩和江南书局的“广告战”资料中就可一窥端倪。盗版行为对于文化市场的秩序是一种破坏,也会大大损害正版书坊的利益。不过,此类小说的盗版书、割裂书增多并不会妨碍却反倒刺激了读者的消费,加大其流行深度与影响力,盗版小说的出现进一步降低了市场上小说的价格,对读者群的扩大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且,畅销与否,是读者对小说评价的最直接反映。受读者欢迎的小说,才会畅销,才会遭遇盗版。盗版越是猖獗,说明其越受读者欢迎。有关《官场现形记》盗版现象的广告在晚清报刊上出现的频率远远高过同期其他小说,也正好说明这部小说在当时受欢迎的程度远远高过其他小说。从这个角度看,研究晚清小说的盗版现象,也是研究读者趣味的尚佳切入点。而从整个小说出版市场的情况来看,盗版与反盗版的斗争,也是小说市场竞争的表现。在盗版与反盗版的斗争中,一方面,以上海为肇始的中国印刷技术被全面改造更新,西方石印技术迅速推广,为新小说的出版传播提供了技术上的准备;另一方面,小说市场在竞争中渐趋有序,小说价格大幅降低,致使小说读者群迅速扩大。这一切都为近代小说的繁荣作好了准备。

注释:

①李渔:《与赵声伯文学》,《李渔全集》第一卷,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97页。

②李渔:《闲情偶記·器玩部·笺简》,卷四。《闲情偶寄》,(台北)长安出版社1975年出版。

③见《申报》光绪八年十一月初四日(1882年12月13日)所载之《石印〈三国演义(全图)〉出售》广告。

④见《申报》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1888年6月7日)所载之《石印〈绘图镜花缘〉出售》广告。

⑤见光绪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1887年8月15日)《申报》刊载的“石印《后聊斋志异图说初集》”广告:长洲天南遁叟,文坛健将,墨海闲人。是书为渠极得意之作,用笔仿乎《聊斋》,命意等于说怪。以数十年之阅历,数万里之遨游,所见闻之侠女高人、灵狐老怪、以至青楼妙妓,白屋书生,凡有可惊可愕可敬可喜之事,无不曲意描摹,正所谓长篇不嫌长,短章不嫌短者。兹特不惜工本,钞成工楷,复请吴友如先生逐节绘图,同付石印,七月望日成书。吾知此书一出,实可与《前聊斋志》后先媲美矣。每部用红木夹板,洋二元,在上海棋盘街宝文阁,并各书坊发售。味闲庐启。

⑥光绪十三年七月初的《申报》上连续三天再次刊登了味闲庐这则广告。

⑦见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1905年10月26日)《时报》刊载“横滨《新小说》特别告白”。

⑧见光绪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1892年6月18日)《申报》刊载的“查究翻书”告白。

⑨见光绪十年二月初一(1884年1月27日)《申报》广告《真原刻〈红楼梦图咏〉声明》。

⑩见《申报》光绪十八年三月初六(1892年4月2日)所载之《原底绘图列国志开印启》。

(11)见《申报》光绪二十年八月二十一日(1894年9月20日)告白。

(12)见《申报》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1896年12月17日)所载之《原底绘图列国出售告白》。

(13)此广告刊于《中外日报》1902年8月22日等多期。

(14)见宣统三年二月十五日(1911年03月16日)《时报》指严文章《论吾国之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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