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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2012-07-13霞飞

党史文苑 2012年23期

霞飞

新中国刚刚建立时,我国社会正处于过渡时期,党和政府还来不及制定宪法。当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毛泽东却一直在考虑国家制定宪法这样一件大事。按照他的设想,新中国制定宪法,要有三年准备期。中央是同意毛泽东这个意见的。1952年10月,三年准备期已到,毛泽东立即把制定宪法的事提上中央议事日程。根据他的建议,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就是毛泽东的判断和决定:三年准备期已经顺利完成,拟于1953年2月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研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构。就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面临变化时,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能按时召开。但是,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制定宪法的准备工作却没有停止,一直在进行着,而且毛泽东决定自己亲自挂帅抓这件国家大事。

“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

毛泽东是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推动者。他认为,我们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一部宪法。能不能成功制定出这部适合中国国情、为广大群众所拥护的宪法,是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不能紧密团结全国各方面政治力量建设新国家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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