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审批权下放引热议
2012-07-13
晚霞 2012年22期
关键词:制度
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表示,下放审批权无关楼市调控政策。但被喻为房地产市场制度基石之一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改革仍牵动了当下公众的脆弱神经,部分人士也担心这有可能成为变相提升房价的诱因。
预售制引发广泛争议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始于1994年,俗称“买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者,并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自我国房地产市场采取预售制度以来,预售商品房价格波动,质量与广告宣传、设计规划不符,延期办证、延期交房,甚至项目烂尾的事情在全国各地轮番上演。
商品房预售制度并非中国独有,但在这个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上,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完全不一样。在我国香港地区,购房者只需要支付所买住宅全价款5%~10%的定金,政府对开发商收到的预售款进行严格监管,预售款收入与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账户实施分离,银行依据开发企业的工程进度对预售款的使用和规模进行审批。但在我国内地,购房者则需要一次性向开发商支付所有房款,购房者对预售款的使用缺少监管。
正是这种“变异”的商品房预售制导致房地产市场上不诚信行为比比皆是。近年来,有关商品房预售制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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