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思考
2012-07-12罗凌
四川林业科技 2012年6期
罗 凌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提出
我国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对森林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对个人或区域保护森林生态环境行为的补偿、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区域的保护投入。狭义方面是目前推行的中央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所涵盖的内容,是对重点公益林在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付出所给予的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1]。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的是通过价值补偿的形式来实现能量平衡流动。
国外早在20 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生态补偿的案例,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逐步尖锐,目前国外的生态补偿已经覆盖了森林、农田、自然保护区、水资源、流域、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2]。20 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积极探索开展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以1978年开始的三北防护林工程可以看做是国家层面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2001年起,国家每年拨付资金10 亿元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在11个省区的非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1]。到2004年,我国建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2007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偿对象[3]。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在实践上,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上以生态补偿形式确立的仅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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