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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生与死的难题

2012-07-12吴子豪骆晶晶李瑾

检察风云 2012年15期
关键词:李燕安乐死痛苦

文/吴子豪 骆晶晶 李瑾

安乐死:生与死的难题

文/吴子豪 骆晶晶 李瑾

四百多年前,哈姆雷特问天问地:“To be or not to be , that's a question!”(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问题。)没想到,四百多年后,人类还在纠结着这个命题。

物质生活丰富、科技水平发达、医疗卫生先进,也终抵不过生老病死的无奈。面对70多岁老母的痛苦,在多次的请求之后,邓明建忍痛结束了她“残喘”的生命。他为母亲选择了从容的死,却给自己留下了是生是死的又一难题。

2012年5月30日,邓明建因买农药帮助母亲自杀而被判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仅是一个个案,但你我也许就是下一个邓明建,因为生与死,是我们都要面临的难题。法律与人心,到底该如何权衡?

喋血的孝心

邓明建是来自四川省阆中县金子乡的在粤打工者。2010年5月,因老父过世,患病的母亲没有人照看,邓明建将老母亲接到广州与自己同住,亲自照料。

2011年5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的石基派出所接到邓明建的报案,称其母亲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公安机关对李某尸体初步检验结果却是有机磷中毒死亡。于是,邓明建马上被带走审查。

2012年5月3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这宗 “弑母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母亲求我,我没办法,她跟我说这几天睡不着,很辛苦。”

“开始我不愿意,我说吃农药会死,但她一直抓着我的手不放开,一定要我去买农药,我没办法只有去买。买来后她喝了两三口,喝完就闭眼了。”

邓明建的供述并非空穴来风。在众人言眼里,他是悉心照料了母亲近20年的孝子,而母亲自1991年患病后,也多次向亲朋好友提及想喝毒药自杀的念头。

老家在四川农村的邓明建,还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虽然都各自成了家,但是经济状况也都不是很好。1991年,母亲的突然中风,导致半边身子瘫痪,对这个贫寒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卧床11年的母亲,其日常治病费用基本是由邓明建一家负担。在外打工的邓明建夫妇除了每月都要给老家父母寄生活费、医药费500元,也得负担儿子在校每月500元的花费。

同事眼里的他,朴素节俭,连穿上新买的20多块钱的皮鞋,也被认为是新鲜事一件。

按理说,这样一个质朴勤俭、孝顺善良的男子,不应该会有杀人犯罪的嫌疑,但是,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却为他戴上了这样一顶不光彩的帽子。

原意为“快乐的死亡”的安乐死,是一种为了减轻剧烈的肉体痛苦,对濒临死亡的病人采取积极的措施,缓和其痛苦而终结其生命的做法。从这点来看,邓明建的所作所为,无疑是为了减轻母亲十多年的生理和心理痛苦,但是,由于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邓明建侵害母亲生命权利的行为仍然遭受了法律的制裁。

案件曝光后,邓是故意杀母,还是被母亲精神绑架助母实施“安乐死”成为了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并引发了针对“安乐死”是否应该立法的新一轮热议。

无处安放的焦虑

2007年春天。万物复苏,生机勃勃,28岁的李燕,却在这样一个美好的季节,想到了以死亡这样“残忍”的方式来对生命进行感恩。

李燕在一岁时,就患上了被医学界称为“超级癌症”的疾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27年后,她病情恶化,全身肌肉萎缩,一半以上骨骼变形,丧失自理能力,只有几根手指能够微微动弹。

2007年3月8日,她在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发声”: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她的愿望看起来不被常人理解:她想通过人大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

因为她说:“我吃饭妈妈喂,我上厕所妈妈抱,我睡觉时妈妈要一夜给我翻十多次身。”

“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候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样地死去,我很恐惧那样的死……”

而这些话,是她咬着筷子在键盘上敲下来的。她不懂法律,却说:“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

她看到她同样瘫痪在床,不能自理的表哥在黑暗窑窝里肮脏死去而无人应答的情景,她惊吓的五天没有吃饭。没有人可以无时无刻的照顾这些手不能动,腿不能伸的人。

而李燕内心的苦痛,相信比表面忍受的痛苦更为巨大。

她把博客的名字取为“无处可逃”。她说:“我想在我还能坐立、语言还没有丧失之前,申请安乐死,并把身体上能用的器官、遗体都捐献给国家进行医疗研究。”

在生命面前,我们并无例外。作为资深记者,柴静并没有将她的申请直接交给人大代表,她说:“你参与的是一个人的生命。”

央视和凤凰卫视的轮番采访,使得李燕提出的“安乐死”问题再次备受关注。可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法律条款,来对“安乐死”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死者安生之后,实施安乐死的活者该如何“处置”?这个问题似乎从出现之初,就从未解决过。

1986年6月28日,中国国内首例安乐死案件登上历史舞台。陕西工人王明成对母亲实施了安乐死,母亲走了,他和开药的医生却以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六年后的1992年2月25日,他们又被无罪释放。理由是医生开具的药品并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

没有人能弄清楚,关于安乐死的判决准则。

富有戏剧性的是,2001年,王明成被诊断患有胃癌,生命垂危之际,他也想到了安乐死,但多次请求均被拒绝。2003年,他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看来,安乐死一直没有获得法律准许的通行证。

而即使如此,安乐死仍然没能阻挡人们对它的热捧。“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在遗嘱中说。

除此之外,邓颖超同志生前也曾说:“当我生命濒临结束,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式以人工和药物来延长。”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安乐死的出路

安乐死的出路在哪儿?多年前,我们的前辈就在发问。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不禁还是要问,敢问路在何方?正如其他国家所深深困扰的一般,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把双刃剑,好的一面是可以减轻绝症病人的痛苦,让其有尊严的死去;不好的一面是担心强者对弱者生命权的剥夺,还担心“被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也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中国人向来认为的观点是“死生事大”,我不能选择来到这个世界,那么,有尊严的、少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应算是对生命权的唯一诉求。

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的呼声日趋强烈。

有关生与死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过去,现在,只要不立法规范,那么,甚至在未来终将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目前,我国无法促成安乐死立法规范的问题症结,既不是政策环境的客观条件所限,也不是人文道德环境的主观条件所阻,其实从人性角度考虑,只需把“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贯彻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贯彻到我们完善立法的过程当中,那么目前所争论的焦点,将不再是阻碍。相反,安乐死的立法规范,必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保障体系健全发展和人文道德环境的提高和改善。这不是个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个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在走着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国情所限,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国民的人文道德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这很大的差距,但是这不应该成为阻碍“安乐死”得到立法规范的阻碍。既然“被需要”,那么就有它存在的理由。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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