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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蝇与狗及其他

2012-07-12江曾培

检察风云 2012年16期

文/江曾培

苍蝇与狗及其他

文/江曾培

为了保证公共厕所的卫生水平,北京规定每间公厕的苍蝇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南昌规定不超过三只,南京要求不超过五只,三亚则要求无苍蝇。苍蝇为逐臭之虫,有没有苍蝇,有多少苍蝇,确可以作为测定公厕清洁状况的一个量化指标。不过,问题是苍蝇飞来飞去,并不固定在某个地方,也许光顾了某个公厕,但随即又飞走了,人们怎能精确统计出是两只、三只或五只呢?这一规定显然不大具有操作性。事实上,也从未听说过有哪个监管部门对这一规定较真,经常派人到公厕去数苍蝇。

此事近来受到人们的调侃和戏谑,同时也引发人们的思索。有关部门出台规定不能只靠拍脑袋,脱离实际,不顾有无实际操作可能,从而沦为“空头规定”。“空头规定”不仅无助于推进工作,反而会加剧虚假的形式主义之风。

这里,我想补充说的是,当前的“空头规定”多多,除表现为像“苍蝇”这样脱离实际难于操作的规定外,更多的规定倒是吻合实际,有利于社会和谐文明的,只是由于执行和监管不力,也沦为“空头规定”。且举“狗”为例。养狗,国家是有犬类管理法规的。其中一条,是不得随意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可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宠物狗,随着主人出入道路、广场、公园以及菜场等处,以至“狗患”频生。一天,在一家张贴“犬类不得入内”告示的小菜场里,一条未系犬链的狗,在菜摊间东奔西逐,吓得一些顾客东躲西闪。有人质问狗主人有没有看到“犬类不得入内”的规定告示牌,狗主人不屑地回答:“你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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