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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12-07-09匡亚玲

2012年11期
关键词:部门法国内法国际法

匡亚玲

摘要: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各国都会在其有关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太多的讨论。但由于我国宪法中并未对此予以明文规定,理论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它便成了广泛讨论的话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我国法律体系;地位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即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目前我国加入的条约有300件,双边条约就有500件。这些条约如果在国内法上不予以重视和适用就会成为大问题。

一、国际条约是否为中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一)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在分析国际条约是否为中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之前,首先要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阐述清楚。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可以解释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目前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表述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观点。而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则有另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来说,不应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的。它们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方式:①将条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②将条约规定纳入国内法而无需转化。笔者认为,国际条约按照其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在国内转化适用的条约和无需转化即可适用的条约。

因此,关于国际条约是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回答:

1.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尽管上文中论述到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是互不隶属的关系,但那只是针对国际条约整体而言,在国际条约体系内部,我们可以对之具体分析。经过国内法转化的这部分条约,我们可以在国内法找出其直接适用的依据,或者是在国内法中直接规定与国际条约相一致的规则,如《商标法》中的有些规定就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规则修改的;或者通过是在国内的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适用某一公约的方式,如上文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将此类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组成部分的依据是,这类条约在我国国内法的法律条文中明确予以适用,意味着条约中的规则可以用于调整我国国内的社会关系,而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核心标准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无涉外因素。

2.无需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组成部分。除了经过特殊的国内立法转化的国际条约,其他的在我国国内适用的国际条约都属于这一范围。因为从国际条约的整体性质来讲,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国际条约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或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是互不隶属的。因此,除了经过在国内经过特殊转化的国际条约之外,其他的一些国际条约并不能视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国际条约原则上不属于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经过国内法转化适用的国际条约因其所具有的特殊性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的规定,条约被分为: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②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和协定;③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的协定。有学者据此给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予以评价,认为第一类条约与中国的一般法律具有同等地位,第二类条约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法规,第三类则相当于部门规章。,也有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将条约置于与宪法同等的地位,因而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律;②条约的效力在宪法之下,但优于一般法律;③条约的效力在宪法之下,与一般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目前,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论界仍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深为赞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定法律位阶高低的标准就是制定法律的主体的性质,最高位阶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往下依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因此,根据国际条约的批准或核准机构来确定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具备较高的合理性。但此种分类并不是对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描述,其所解决的是不同的国际条约之间效力位阶问题。笔者认为,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判定:

(一)在国内转化适用的国际条约的地位

通过转化适用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立法中都会找到其适用的依据,即由某一法律部门的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因此,其地位则由该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原因是这类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当其依据某一国内法律部门中的规定而得以在国内适用时,条约中确定的规则也就成为此部门法的组成部分,此时,条约在国内的效力等级与法律部门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一致。

(二)无需转化适用的国际条约的地位

由于此类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对于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其地位高于或者低于国内法,因为他们之间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在上文中已有论述。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确定一个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首要目的就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当两个部门法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哪部法律。因此,此时我们可以不予讨论这类国际条约的地位,单就其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予以讨论。笔者认为,适用国际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际条约的适用不得与我国宪法相违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之本,其他一切法律的适用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宪法中并未对国际条约的地位予以说明,但毋庸质疑,宪法在我国仍处于最高地位,因此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时,必须不得与宪法有关规定相违背。

2.国际条约原则上应当优先于国内法适用。其依据是国际上通行的“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即一个国家签署某项国际条约时,此条约对该国具有约束力。有些学者认为,此项原则意味着国际法将高于国内法而存在,否认了国家主权。笔者认为,此项原则只在国际条约与国内一般法律发生冲突时适用,并未影响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否认国家主权。(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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