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召回现状分析①
2012-07-09韩为宾陈君毅
佳木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1期
韩为宾, 陈君毅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上海201804)
1 国外发展现状
美国的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其召回的主管部门为“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简称NHTSA,至2010年上半年已经累计召回了两亿多辆包括卡车、轿车、摩托车等在内的整车及大量的汽车零部件,其召回案例几乎牵涉到全球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通常主要有厂家主动召回和NHTSA通过法院强制召回两种途径,其中前者是主要的召回方式.美国的法律程序规定,如果厂家发现产品有缺陷,则必须要通知NHTSA、车主以及销售商等,对缺陷进行免费修复,NHTSA在其中起到监督作用,使召回的车辆满足行业法规[2].法国的召回历史也很长久,召回制度也已经很完善,法国的召回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该条款虽然赋予政府对缺陷产品进行强制召回的权利,但同美国类似,法国政府鼓励厂商主动对其存有缺陷的产品的进行召回修复,当厂商对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时,政府才对其进行强制召回[3],这也说明欧美国家生产厂商的召回理念很先进,主动性很强.
日本的召回制度实施历史也很长久,从1969年开始实行,1994年将其写入《公路运输车辆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2002年对召回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可实施性和全面性.截止到2001年,日本召回车辆累计达到3483辆[4],同欧美国家一样,大多数车辆都是由汽车厂商自主召回,这也说明日本的召回制度及召回理念很先进.
2 国内召回情况分析
中国的汽车召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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