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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7-07陈勇贵州省瓮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国畜牧业 2012年23期
关键词:假劣批准文号综合执法

文│陈勇(贵州省瓮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是重要的畜牧业投入品。兽药产品质量不仅影响畜牧业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一、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兽药安全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现在,全国各级各地成立了相应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解决了机构、编制、人员等到问题;但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机构编制人数设置不合理等现象仍然存在。

兽药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执法工作,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掌握公共法律法规知识,更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兽药专业知识才能胜任。在一些地方,兽药执法人员变动随意性大,非兽药或兽医专业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后,在短时间内难以胜任其工作,造成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2.兽药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主要表现在擅自生产兽药粉针和水针剂两类产品。擅自生产的兽药产品同样标示有兽药GMP证书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兽药基本信息,这类兽药单仅从外包装上很难识别。

3.随意修改兽药产品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主治功能。兽药生产企业在申请批准文号时按规范报批,其出厂的兽药产品却有意夸大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这类兽药主要表现在一些中成药制品(包括粉散剂)、磺胺类兽药、抗菌素、“套装”兽药(粉针+水针,水针+水针)等。

4.擅自更改兽药标准、添加非法物质。第一,兽药生产企业为了迎合部分兽药销售商和养殖场户追求高含量低价格的心理,擅自更改国家兽药标准。最常见的有标称为5克/支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注射用氨卞西林钠、注射用青霉素钠(钾)等大规格包装兽药产品。第二,兽药企业擅自增加兽药含量或添加非法物质(或者是兽药组方),有的甚至非法添加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物质。

5.套用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批准文号是兽药产品的身份证,一个兽药批准文号对应一个兽药产品。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过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兽药经销商处可发现一个兽药生产企业有几个不同种类、不同剂型兽药产品使用同一个兽药批准文号。

6.兽药生产企业偷工减料,生产劣质兽药。由于原料药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有些兽药生产企业偷工减料,生产劣兽药欺骗消费者。近年来,曾发现被抽检的一些兽药产品,抽检的含量只有标示量的百分之几,有的兽药含量甚至为零。

7.随意更改兽药商品名称。由于在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农业部对兽药商品名称审查严格,有些企业在报批号时没有申请商品名称,在上市销售时为了兽药所谓的“卖相”,标注了如“×××一针灵”、“ ×××王”、“×××救命灵”、“疑难杂症专治”之类的商品名称。

8.兽药销售形式多样化,不便于管理。第一,跨区域销售兽药现象,兽药经销商甲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利用自用车辆将兽药产品运到乙地县、乡、村兽医室、规模养殖户销售。第二,是利用物流发货销售,兽药经销商利用物流公司发货到规模养殖场或乡镇兽药经销商手中。第三,利用网络或者电话销售,这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模式。通过电话和网络销售的假劣兽药主要是原粉类、粉散剂、“血清类”兽药产品,甚至还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产品。

以上三种销售模式大多没有销售单据,有销售单据也无详细销售企业信息,所以发现假劣兽药也很难追根溯源。

9.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行为责任不明确。现行《兽药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上,把兽药生产企业故意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故意违法行为等同于普通经销商经营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把故意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任归于兽药经营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兽药生产企业故意制假售假的行为。

二、解决兽药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

1.稳定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组建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有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事业性质,有的为行政性质,有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大多是从原专业人员中招录,10年来都没有参加职称评定,机构和人员性质身份问题都没有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各地要稳定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编制,不能随意平调和占用执法机构编制,相对固定兽药执法人员。

兽药安全执法主要是县级机构,办公设施设备建设相对滞后,有的甚至没有必要的执法取证设备。

虽然农业部近几年实施的“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解决了部分基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公设施设备问题,但对于全国几千个县级执法机构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只有将执法办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才能解决有钱养兵、更要有钱打仗的问题。

2.建议修改《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建议把兽药生产企业故意生产经营假劣禁兽药的法律责任同普通兽药经销商经营假劣禁兽药的责任分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存在故意的违法情节,明知故犯,理应从重处罚;而普通兽药经营商、规模养殖场等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的行为,对假劣兽药产品是不知情的,应从轻处罚。

3.调整兽药监督抽检环节比例。2012年农业部兽药监督抽检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分别是1∶5∶4的比例;建议增加对生产环节的抽检比例,将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比例调整为5∶3∶2,这样不仅没有增加生产企业负担,更有利于促进兽药源头产品质量提高,进而推动整个兽药行业自律。

4.加快兽药GSP的实施进程。兽药GSP是保障兽药产品质量的关键措施,在实施兽药GSP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兽药产品资料文件,特别是产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推行GSP连锁经营是促进乡镇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达到便民利民目的有效办法。

5.加快“中国兽药信息网”建设,完善网站建设内容。改版的中国兽药信息网增加了新的公开栏目,不足的是有的栏目还没有开通,建议尽快完善网站建设内容,为各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兽药经销商、规模养殖场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促进兽药行业自律,推动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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