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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护老人“自燃”,责任如何分

2012-07-07叶青

检察风云 2012年7期
关键词:养老护理

文/叶青

特护老人“自燃”,责任如何分

文/叶青

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上的养老院、老年公寓渐渐多了起来,这不但解决了子女的后顾之忧,也缓解了老人的寂寞和孤独,到养老院安度晚年,已成为当下很多老人的选择。但在广西某养老院,一位入住老人因身上突然“自燃”而丧命,养老院是该承担合同纠纷责任呢,还是承担侵权纠纷责任?家属与院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最终闹上法庭。

惊现老人“自燃” 责任究竟谁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位姓韦名泽光(化名)的古稀老人,膝下有一双儿女,均已成家生子。由于韦泽光身体越来越差,行动越来越不方便,为了减轻儿女的负担,他于2011年3月23日,与一家养老院签订《休闲养老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韦泽光入住该院养老,护理等级为一级——属于全护理的A级护理。按此要求,护理人员应每两小时巡视一次。韦泽光每月需要支付费用1250元,其中伙食费300元、住宿费450元、护理费500元。协议中还特别约定,入住该院的老人杜绝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签下协议当天,韦泽光就住进了这家养老院。

同年5月17日清晨,护理人员阿捷帮助韦泽光起床后,听到其他房间有人按铃求助。因当时只有阿捷一人在值班,听到铃声后,便把韦泽光固定在轮椅上,然后起身离去。

可是,等到阿捷再回到韦泽光的房间时,却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韦泽光身上燃起火焰!阿捷赶紧找来灭火器将火扑灭,并在同事的协助下,把韦泽光送到一五八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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