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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

2012-06-27于晓玲九江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4期
关键词:收汇交单汇票

■ 于晓玲 九江学院

从UCP400到UCP600,国际商会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不同的兑用方式。开证行开出的每一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以确立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兑用方式之间的差别,正确加以利用。本文仅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

一、信用证与信用证的兑用

就信用证的定义和性质,UCP600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第2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由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第4条,“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行为。”

可见,虽然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构成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的合同,是开证行所做的对相符单据付款的确定承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只处理单据。因此,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能够获得银行付款的基础是提交相符单据。然而,受益人如何才能按信用证要求制单、交单并顺利收汇,则受信用证兑用方式的影响。

信用证的兑用(available)有兑付、支用、兑现等多种译法,其意指信用证的有效使用,也是对指定银行的授权。因为,UCP600第6条的5款内容分别对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方式、汇票、时间和地点以及交单问题作了规定;第2条“Nom inated bank means the bank w ith which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or any bank in the case of a creditavailable w ith any bank.”将指定银行定义为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与实践相对应,兑用方式反映在SWIFT信用证标准电文格式MT700中Field 41A AVAILABLEWITH/BY这一项目上,该项目是必选项目之一,表明了被授权兑用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和方式。

二、不同兑用方式的信用证及使用要点

UCP600第6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据此,按不同的兑用方式,信用证可分为四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表述为“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 ith XX bank”。

规定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w ith issuing bank由开证行即期付款;规定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w ith XXX bank则由指定银行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可以使用汇票,但大多不用汇票。受益人交货后,按信用证要求制单并在规定的到期日前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交单,银行在合理时间内(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审单后,对相符单据向受益人履行即期付款义务。不论开证行还是指定银行,其付款是终局的,付款后无追索权。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不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后于将来的到期日付款,在信用证中表述为“Availableby deferred paymentw ith XX bank”。

与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同,不管是开证行还是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均为终局付款,无追索权。若指定银行不付款,开证行不能免除最终付款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无需汇票,付款到期日的规定可以是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交单后若干天付款、或是固定为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付款。例如,证中规定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at 30 daysafter the date of B/Lw ith us即为开证行于提单日后30天付款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交货后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审单后对相符单据于提单日后30天付款。

(三)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需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及远期汇票后先予以承兑,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在信用证中表述为“Available by acceptancew ith XX bank”。

承兑信用证下,受益人按证制作单据和远期汇票并提交到指定银行,即承兑行。对相符交单,承兑行收下单据凭以索偿,汇票经承兑后交还受益人。承兑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是汇票付款人,指定行一旦承兑汇票,即构成其不可撤销的延期付款承诺,付款后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若此承诺未能兑现,开证行必须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受益人可以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也可以在当地金融市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提前收回资金。

(四)议付信用证

UCP600第2条对议付的定义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的银行营业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买入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和/或单据。”可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或授权任何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再由开证行对其偿付的信用证,证中表述为“Availableby negotiation w ith XX bank”。

议付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也就是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付款行以外的银行。受益人交货后应向指定银行交单,指定银行对相符交单向受益人付款,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议付行的付款不是终局的,在未获偿付之前对受益人有追索权。授权任何银行可议付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可向任何银行交单议付;只允许指定银行议付的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只能向指定的议付行交单议付。

三、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

(一)受益人的审证要点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时要特别注意兑用方式与信用证其它条款之间的一致性,主要是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兑用方式及指定银行所在地、汇票条款以及对指定银行的指示条款等应该相互匹配。

首先,信用证到期地点应与兑用方式中的指定银行所在地相同。UCP600第6条d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用于承付(honour)或者议付(negotiation)的截止日将被认为是交单的截止日”,“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也就是说,信用证下的单据应该在规定的到期日当天或之前提交到兑用方式条款中的指定银行。以开证行即期付款信用证为例,信用证到期地点应规定为开证行柜台。此时,受益人应保证相符单据在到期日前到达开证行柜台,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到期地点规定为一般认为的对受益人有利的受益人国家,受益人仍然应在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因为兑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所在地是交单地点,受益人仅向国内寄单行交单并不能构成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可见,以出口地银行为指定银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到期地点规定在出口国,对受益人交单结汇最方便有利。

其次,汇票条款要与兑用方式一致。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如果有汇票条款,汇票期限应为即期,付款人应与availablew ith的指定银行一致。延期付款信用证无汇票条款,由于要确认到期日,应有付款期限条款,所以MT700格式信用证 注 意审 核 Field 42P:Deferred PaymentDetails(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日期及确定的付款方式)与合同的一致性。议付信用证汇票的付款人应该是兑用方式中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再有,应注意对指定银行的指示条款与兑用方式一致。例如,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为开证行即期付款,同时对指定银行的指示条款规定“单据交开证行,汇票寄交另外一家银行”,此时信用证条款前后内容不匹配,受益人应结合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交汇票提出将指示条款修改为“单据(或单据及汇票)交开证行”。

(二)受益人缮制汇票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即要作为金融票据具有一般汇票的所有特征,同时还要作为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之一必须符合该信用证的规定才能得到付款或承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作为出票人在缮制汇票时必须注意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不同,对汇票的内容要求也不同。4种兑付方式下受益人缮制汇票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是否需要汇票 付款人(受票人)收款人 汇票期限议付信用证 可以不用,但多数要求使用兑用方式下指定银行(议付行)以外的银行凭受益人指示或凭兑用方式下指定银行(议付行)指示即期或远期承兑信用证 必须使用 兑用方式下的指定银行 凭受益人指示 远期即期付款信用证 可以使用,但多数不要求使用兑用方式下的指定银行 凭受益人指示 即期延期付款信用证 不使用 ------ ------ -------

议付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收款人做成“凭受益人指示”或“凭议付行指示”的区别在于:以议付行为收款人,虽然受益人交单时省去了背书手续,但议付行作为汇票的收款人,而不是被背书人,无法取得正当持票人的地位而失去票据法的保护;而以受益人为收款人,议付行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成为正当持票人,其权利受票据法的保护。

(三)受益人的寄单风险

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据此规定,受益人只要向信用证兑用方式中的指定银行作相符交单,即可将单据遗失的风险转移。因此,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为出口地银行,对受益人有利,受益人可以在本国完成交单而避免承担寄单遗失的风险。

(四)受益人的收汇安全

在开证行兑用的信用证,受益人的收汇安全完全取决于开证行,没有任何其它保障。可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受益人收汇可以首先相对于指定银行,如指定银行未承付或议付,开证行仍然对受益人承兑不可撤销的承付责任。根据UCP600第7条规定:“指定银行付款或议付相符交单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对承兑或延期付款项下的相符交单,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对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有开证行的偿付保证。所以,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受益人的收汇更安全。

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由指定银行承付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指定银行对受益人付款后无追索权,受益人的收款最安全,但指定银行却可能承担索偿失败的风险,因而一般不愿接受承付。议付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对受益人付款后有追索权,受益人也能获得融资便利,因而受益人和指定银行都比较愿意接受。UCP600第12条也规定:“除非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该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告知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只有得到指定银行的确认后,才能确定信用证是否能按指定方式兑用。

总的说来,每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兑用方式,受益人选择和使用信用证时必须加以注意,按兑用方式的要求谨慎审证、制单及交单才能安全收汇。从收汇时间上,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属于即期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即期收款,对受益人比较有利;远期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交货和交单后一定时间才能收汇,对受益人较为不利。即期信用证中,指定出口地银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最有利;远即期信用证中,指定出口地银行承兑的信用证较有利。从指定银行而言,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的信用证较开证行承付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更有利,但指定银行可能因承担的风险较大而拒绝按指定行事;议付信用证下的指定银行的风险较低,一般都愿意接受开证行的授权议付单据,同时又方便了受益人融资,因而议付信用证是使用最多的兑用方式。▲

[1]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s for Documentary Credit,I.C.C.Publication No.600,2007Revision.

[2]林孝成.《国际结算实务》[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王东.信用证付款方式与收汇安全[J].中国外汇管理,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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