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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基建期间涉税问题浅议

2012-06-22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李迎春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驻场暂行条例火工品

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 李迎春

受煤矿建设工期长、投资大、审批手续复杂以及会计人员对税务法规理解力等因素影响,煤炭企业在基建期间容易忽视一些涉税问题。本文以税务政策和企业案例,对煤炭企业基建期间的几个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

案例1:出售火工品

××煤炭基建企业采取统一对外采购火工品并进行集中管理,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向××煤炭基建企业领购火工品,双方之间通过工程往来进行资金结算。

会计处理:购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对于将火工品提供给施工方的行为在税收上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应为:购入

案例2:转供水、电

××煤炭基建企业每月根据实际耗用水、电与供水电方-××二号井进行结算,然后再与为××煤炭基建企业提供基建工程的各施工单位按其实际耗用水、电量进行工程往来结算。

会计处理:扣款时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中明确: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煤炭基建企业向各施工单位收取水、电费的行为属于转供水、电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应为:购入

案例3:对外无偿赠送礼品

××煤炭基建企业201×年将外购的价值××元电脑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

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及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煤炭基建企业将外购的电脑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情形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外购电脑时的不含税购入价。

其会计处理应为:

二、营业税

案例1:转租炸药库收入

××煤炭基建企业于20×9年×月×日与××二号井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表明××煤炭基建企业于20×8年×月×日起临时租赁××二号井炸药库,月租金5万元。同年××煤炭基建企业与驻场施工单位三个项目部签订协议,协议表明××煤炭基建企业将已租赁的马口二号井用于驻场施工单位火工品的管理,并按每月5万元收取租赁费。根据上述约定,可以明确××煤炭基建企业是将租赁的××二号井炸药库有偿转租于驻场的施工单位。

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对于××煤炭基建企业有偿将马口二号井炸药库转租给驻场施工单位使用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服务业/租赁业”的纳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会计处理应为:

案例2:收取地税支付代扣税金手续费

××煤炭基建企业201×年×月×日现字××号凭证反映收取××县地税局支付代扣税金手续费××元。

会计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煤炭基建企业收取地税支付的代扣税金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会计处理应为:

案例3:收取火工品管理费

××煤炭基建企业因派专人代施工单位保管火工品于200×年起向各施工单位收取火工品管理费。

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因此,对于××煤炭基建企业向各施工单位收取的火工品保管费行为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计算纳税。

其会计处理应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同时,在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中明确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教育附加费。

其会计处理应为:

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于篇幅所限,就不一一举例。总之,煤炭企业基建期间非常容易忽视纳税问题,认为没有生产不存在纳税问题。笔者以为还是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规避涉税风险。

[1]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6]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7]国务院 《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5]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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