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器官捐献和移植管理及规范
2012-06-12王海燕atriceSENEMAUD陈忠华
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 2012年1期
王海燕 Béatrice SENEMAUD 陈忠华
法国是最早提出脑死亡概念的国家,也是较早将脑死亡者作为移植器官来源的国家,2004年成立的法国生物医学研究所(Agence de la biomédicine,ABM)更加规范了组织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2010年法国器官捐献率为 23.7/百万人口[1],居世界前列。本文对ABM、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和捐献移植现状、器官获取和分配步骤等做一简要介绍。
1 器官捐献、移植相关法律和管理机构
早在1976年,法国就颁布了针对器官捐献的推定同意法律(Loi Caillavet),规定每一法国公民在生前如果不明确反对捐献,那么默认在他去世之后同意捐献所有的组织和器官。但是之后的十几年,由于缺少监管组织、HIV污染血液、移植前未进行家庭访谈等原因,器官移植质量远未达到预期效果。1994年,法国政府出台了第一部生命伦理法,成为生命科学研究和对生物体管理的指导框架。在此法律基础上,建立起法国移植机构(Français des greffes),藉此对骨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领域进行管理。
《法国民法》、《刑法》、《公共卫生法》中都有与捐献和移植相关法律内容,如《法国民法》条款16:每个人必须尊重遗体,遗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身体的所有组织器官不属于可继承遗产[2]。《刑法》条款511-512:以买卖的方式获取的器官,将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的罚款;从国外以买卖方式获取的器官也适用于此条例。《刑法》条款511-514:以买卖的方式获取组织、细胞或者身体的其他部分,将处以5年的监禁和7.5万欧元的罚款[3]。《公共卫生法》条款L1211主要内容如下:(1)知情同意,同意捐献,也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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