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左右为难退休金

2012-05-30朱伟一

新民周刊 2012年36期

朱伟一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三十条)。该法还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二十八条)。我崇尚中华民族的孝道,但对于这两条规定还是耿耿于怀:这两条规定没有与时俱进。农业社会中,人们大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家庭成员相依为命,没有社会保障,自然应当赡养父母和父母的父母。但现代国家不仅要纳税,还要预交自己的部分退休金,国家自然有义务负责照顾老人,为什么还要把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加到中年人和老年人身上呢?我们总说自己是尊老爱幼的优秀民族,但遇到具体问题便顾左右而言他,形左而实右。

很遗憾,很多人总是想打退休金的注意,希望少付、缓付或不付退休金,至少有些西方国家是这样。欧债危机之后,欧洲国家就有人叫嚷要提高退休年限,以便开源节流。可是,在职人员延迟退休,势必影响到年轻人就业的机会。年轻人失业容易闹事,不利于安定团结。延迟退休年龄的做法,充其量是饮鸩止渴。共赴国难需要同舟共济,减少贫富差别才是真正的同舟共济,延迟退休只会激化矛盾。

我们国内有些朋友认为,应当学习延迟退休的好办法。但凡是国人愿意学习的西方“先进”经验,负面性大多比较强,而对于真正的好经验,我们大多又裹足不前,退避三舍。还以退休金为例。欧洲国家的退休人员亡故之后,退休金可以由其仍然在世的配偶继续领取。……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