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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能“软惩罚”

2012-05-30姚佩芳

新民周刊 2012年22期
关键词:法律生产

姚佩芳

“民以食为天”,安全食品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是,随着被曝光的“问题食品”越来越多,人们变得整天忧心忡忡。

染色馒头、毒菌水饺、皮鞋牛奶、垃圾蜜饯……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有毒食品在被曝光前已经与人们共存了相当时间,而保不准还有更多未被发现的“有毒食品”正在蚕食着我们的健康。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可以直接指控这些奸商“谋财害命”(故意伤害罪)。

问题是,为什么奸商胆敢那么肆无忌惮地“谋财害命”呢?难道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吗?非也。据有关方面统计,截止到2009年,我国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30多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有2万多条!

既然法律法规及标准如此之多,“有毒食品”却层出不穷地涌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来主要是由于生产商为追求私利而不择手段,丧失起码的商业道德和良知。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违法成本太低,国家法律对生命安全不够尊重,因此,对于“制毒者”的惩治力度太弱。

就拿《食品安全法》来说,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情形,老百姓是切齿痛恨的,而处置居然只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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