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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补偿”是一种责任

2012-05-30夏琛

新民周刊 2012年35期

夏琛

随着“永州幼女案”的被害人家属唐慧被撤销劳教,以及当地政法委启动对相关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此案似乎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在此,笔者想要与读者讨论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唐慧过激上访并遭受不公待遇。

不久前,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南京发生一起灭门案,被害人均来自德国,令很多中国人无法理解的是,被害人的亲属写信给中国法院,恳请不要判处被告死刑。一方面,在这位被害人家属看来,他们已经失去了亲人,被告的亲人也不应该因为同一悲剧而失去他们的亲人。另一方面,德国早在1976年就制定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以国家作为主体,对一些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补偿,德国被害人家属一旦可以得到来自国家的积极补偿,则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物质上,都可以得到极大的安慰和疏导。

事实上,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研究,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等诸多原因,这一构想仍然无法在立法层面提上议事日程。因此,我国实际上只能通过法院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犯罪行为人的个人赔偿来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而事实上,犯罪行为人往往没有能力提供物质上的补偿。这样,被害方就更希望通过更严厉的刑罚来获得心理上的补偿,而这又与当下“审慎适用死刑”的司法原则相悖。因此,“永州幼女案”的被害人家属唐慧认为那些“免死”的被告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过激上访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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