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日劳工问题赔偿博弈
2012-05-30詹小洪
新民周刊 2012年22期
詹小洪
二战期间,日本曾强制征用朝鲜半岛22.6万多名劳工前往日本服劳役,除了给这些劳工带来惨痛的身心伤害外,为此还欠下了巨额的工资债务。战后几十年,韩国劳工代表曾数次发起诉讼,要求日本方面偿还服劳役期间应得的报酬。
然而日本法院总是判决韩方劳工败诉。理由不外乎有:二战时期,日本对韩国的殖民统治是合法行为,将日本国家总动员法和国民征用令适用于韩国国民并不违法;1965年,日本与韩国实现关系正常化时,双方有个《韩日财产请求权协定》,规定日本向韩国赠予3亿美元。这笔款项有战争赔偿性质。所以韩国劳工无权再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事件发生年代久远,追诉期已经过去。
然而,韩国劳工并没因此放弃对被欠工资的追索。不过他们改变了策略,改诉当年征用他们的日本企业,特别是自二战以来一直沿袭至今的日本企业。2007年,韩国劳工吕云泽(89岁)等9名强制征用受害者以三菱重工和新日本制铁为对象,同时在日本和韩国的法院起诉,提出了损害赔偿及支付工资共1.01亿韩元(约合6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是如前述的老调重弹,此外还认为当今的日本企业三菱重工和新日本制铁与二战时的三菱重工和日本制铁并不是同一法人,因此无法给予赔偿。令人无法置信的是,2009年,韩国负责一审的釜山法院和二审的首尔法院也判决这9位劳工败诉。理由也是:“大韩民国法院承认日本审判效力并不违宪,根据民法,可行使权利的追诉时效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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