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获罪,杀鸡给谁看?
2012-05-30王若翰
新民周刊 2012年37期
王若翰


一个在网购时代大背景下看似平常的产业,一夜之间成为了偷逃关税的代名词。究竟是法院量刑过重,还是网购灰色地带急待整治?抑或是在中国加入WTO11年之际,国内原有税收政策需要改变?
空姐代购入狱
2012年9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因海外代购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关税的走私案件。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曾为某航空公司空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累计偷逃关税113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节,李某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对案情进行了描述: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褚某经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李某等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此案判决一出,引起社会舆论哗然。社会上关于“量刑过重”的呼声不绝于耳,大多数人表示不解:海外代购出现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一直以来都属于网购的正常业务,怎么忽然就被定义违法了,而且判得这么重?
当当网CEO李国庆也在微博上就该案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网上代购属于新生事物,卖家是该免税,还是该按照集贸市场的标准交固定税,抑或是以普通纳税人的标准交税,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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