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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腐败堕落案例剖析

2012-05-26

支部建设 2012年36期
关键词:裕民党员干部农村

编者按:乡村两级组织是国家政权的基石,乡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宣传者、推动者和执行者,是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应该说,乡村干部队伍的总体素质是好的,乡村干部在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和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乡村干部的腐败问题也相当严重,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本文选发的4个乡村干部腐败堕落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展卷看案情,掩卷思案因,收卷留警示,希望广大乡村党员干部能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忠诚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从政的路上不摔跤。

手里有权生贪念索贿受贿成罪人——保德县孙家沟乡原党委书记张建军违法违纪案件剖析

【基本案情】

张建军,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工作后,张建军先后在保德县东庄焉公社、南河沟乡、团县委、县委通讯组工作。1992年10月任保德县委督查室副主任,1994年11月任保德县尚家塔乡党委副书记,1995年9月任保德县尚家塔乡乡长,1997年4月任保德县尚家塔乡党委书记,2002年1月任保德县冯家川乡党委书记,2003年6月任保德县南河沟乡党委书记,2006年6月任中共保德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孙家沟乡党委书记。

2009年7月28日,忻州市纪委对张建军采取了“双规”措施,严肃查处了张建军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从2006年至2009年,张建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索贿受贿、侵占乡政府资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向企业借用小轿车,巧立名目向企业借款等。2009年10月28日,张建军被中共保德县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罢免其保德县人大代表职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0年9月24日,张建军因贪污公款41.88万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30万元,177.0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忻州市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其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248.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原因分析】

张建军因贪污受贿、违法违纪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从一名乡镇党委书记走向犯罪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剖析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原因,其教训极为深刻。

手里有权滋生贪念。从张建军的工作履历中可以看出,1982年参加工作后,组织上十分重视对他的培养和使用,始终把他放在重要的岗位上。从基层到县直机关,从普通干事到领导干部,从小乡镇“一把手”到大乡镇“一把手”,先后受过不少嘉奖。但随着职务的升迁,张建军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变化,成为其以权谋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

放弃原则独断专行。张建军作为乡镇党委书记,拥有一定的权力,但他独断专行,放弃了办事原则,最终栽了跟头。

张建军在悔过书中写道:“2006年我到孙家沟乡任党委书记后,是我在乡镇正职岗位上的第十三个年头,资历老了,经验多了,逐步养成一种凭经验、凭感情办事的习惯。权力大了,监督少了,逐步滋长了家长制、一言堂的工作作风。具体表现是工作中担任‘一把手’的自己说了算,依靠民主决策的时候少。尤其孙家沟是个产煤大乡,当时又值煤炭资源整合后期,涉煤村纠纷多,利益关系复杂,我先是帮助工作,后发展到收取劳务费、好处费,进而收取承包费后也私自存入自己的存折上,在财务管理上时有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不该下账的也违规下了账,这种不顾一切收敛钱财的做法,至今想来深感后果的可怕,庆幸的是组织及时发现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止了我向更危险的深渊下滑。”

张建军觉得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帮助有关单位协调了矛盾,解决了问题,收点钱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他忘却了自己工作上能够有所作为,主要是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一定的权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是职责所在。

张建军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不是偶然的,除了权力观扭曲,思想发生蜕变等主要原因外,不能正确对待自己,视组织和群众监督为儿戏,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应该说,组织上给予了其坦白从宽的机会。但他心存侥幸,自欺欺人,最后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接到群众对张建军的举报后,县里有关领导也曾找他谈过话,但他把劝告当作耳旁风。

【警示】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只有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忠诚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也才能在从政路上不跌跤。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绝不允许党员干部从社会、集体和群众那里攫取私利。对此,廉政准则有要求,从政行为有规范,党纪国法有约束,任何人都不允许越雷池半步。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不断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自觉将手中的权力置于组织、同事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虚心地接受他人的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不断修正自我,尽力“扫除”身上的“灰尘”,使自己的人格、品德、工作经得起考验。

反思张建军贪污、受贿案件,每一名领导干部都应该从源头上认识清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必须认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真正摆正自己人民公仆的位置,在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中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和民本思想,这样才能勇担责任、永葆清廉。

(保德县纪委监察局)

利用职权谋私利胆大妄为毁前程——河曲县沙泉乡原党委书记李裕民贪污、受贿案的启示

【基本案情】

李裕民,1969年出生,1990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曾历任河曲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河曲县土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河曲县沙泉乡党委书记。

2011年5月,43岁的李裕民任河曲县沙泉乡党委书记后,安排乡会计柳程鹏将该乡的违规收费和在乡政府财务账内虚列支出套取的款项,存入柳程鹏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共计454444.92元。

李裕民还多次安排沙泉乡分管“三资管理中心”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和会计,用上级拨付的农村转移支付资金支付乡政府日常餐饮招待等财务不能支出的费用近64万元。

2011年8月,沙泉乡实施农村街道硬化工程,赵某通过李裕民承包了部分工程,并交给乡政府21万元工程保证金。随后,李裕民安排会计从赵某交付的工程保证金中提取12万元交给他。施工结束退还工程保证金时,李裕民告知赵某只能退还9万元,赵某觉得应该感谢李裕民承包给他工程,就勉强同意12万元保证金作为感谢费送予李裕民。2011年中秋节前,沙泉乡农村街道硬化工程承包人李某,为了感谢李裕民对他的关照,特意到其家中送给李裕民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李某再次到李裕民家中送给李裕民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后,沙泉乡农村街道硬化工程承包人王某及其合伙人,为了感谢李裕民对他们的关照,送给李裕民1万元现金;2012年3月,在沙泉乡政府给各施工队按工程额比例分期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李裕民安排会计给其中一个工程承包人贾某超过比例多拨付6万元工程款。随后,李裕民要求贾某将这6万元提取送给他,贾某觉得应该感谢李裕民承包给他工程,就将6万元现金经沙泉乡会计之手转交给李裕民。

2012年4月14日,忻州市纪委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李裕民实行立案调查。6月6日,河曲县纪委报请河曲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裕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没收沙泉乡政府“小金库”资金;李裕民因贪污、索贿受贿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2年10月,李裕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原因分析】

李裕民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蜕变为阶下囚,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思想道德滑坡,难抵金钱诱惑。李裕民中专毕业后开始在乡镇工作。他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从一名普通干部一路走到乡镇党委书记的位置,原本有着很好的发展前途。但随着工作岗位的变化,作为乡镇党委书记,李裕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私利作祟,不仅胆大妄为挪用上级拨付沙泉乡的农村转移支付资金,支付乡政府日常的餐饮招待等财务不方便报销的费用,而且,利欲熏心私分贪占“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是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祟。在李裕民看来,沙泉乡实施农村街道硬化工程过程中,各硬化路段承包人这个给3万元、那个送5万元,纯属私人交往,自己拿点无所谓。正是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他渐渐私欲蒙心。贪欲一旦突破了思想道德防线,官员就会将党纪国法全部抛在脑后,最终走上索贿受贿的不归路。李裕民就是这样,把自己送上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台。

三是滥用手中权力,自毁大好前程。李裕民刚开始走上领导岗位的时候,对自己的要求非常严格,改善了沙泉乡政府的办公条件,为沙泉乡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但渐渐地,李裕民心理不平衡起来,看着周围做生意的人揽工程赚大钱,自己从政20年好不容易当上了地方官,便不想再过靠死工资维持的清贫生活。他开始打起了敛财的小算盘,把党纪国法,把组织三令五申的禁令当耳旁风,巧立名目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胡支乱花,满足一时贪欲,最终毁掉了大好前程。

【警示】

李裕民给领导和同事们的印象是工作能力强,做事有魄力。他38岁就被提拔为土沟乡乡长,四十出头就当上乡镇“一把手”,在同龄人当中一直是出类拔萃的。然而,他却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私欲膨胀,胆大妄为,不仅毁掉大好前程,而且辜负了组织多年的培养,更给亲人带来莫大的痛苦。李裕民的惨痛教训足以让基层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似水,不遏则自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立身之本,是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的前提。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才能自觉抵御“私欲”膨胀,战胜“物欲”诱惑。廉洁自律是我党制胜的法宝,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等行为准则,做到自觉遵守,率先垂范。李裕民走上犯罪道路,就是他放弃政治理论学习,不重视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滑坡,廉洁自律松懈导致的结果。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强化监督意识,把监督看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看作在各种诱惑面前岿然不动的重要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廉政承诺、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制度的实行,做到党员干部的行为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李裕民贪污受贿案的发生,就是他自身没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没有遵守法律法规,加之各方面监督不到位造成的。

(河曲县纪委监察局)

群贪群腐群受罚咎由自取留警示——静乐县西崖底村两委班子成员受贿案剖析

【基本案情】

在静乐县鹅城镇西崖底村向盛隆焦化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村两委班子成员私下索要好处费20万元,10人每人收受2万元。此案是典型的索贿受贿案。静乐县纪委高度重视,对涉案10人严肃惩处,给予村支部5人开除党籍处分,对村委会5人(非党)责令终止职务。此案10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2012年7月12日,静乐县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追究了8人的刑事责任,另有1人在逃,1人病重。这起案件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有力地震慑了一批思想认识模糊、以身试法的农村干部。

【原因分析】

西崖底村两委班子成员受贿一案,引人深思,究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贫困地区的农村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低。上述10人,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文化水平低,大部分是小学文化,年龄偏大,法纪观念淡薄,家长制思想严重。他们认为自个儿村的土地自个儿说了算,认为收受的好处费是给村民争取利益的辛苦钱,得之理所当然。他们错误地认为,能弄下钱就是有本事,于是不择手段快速致富,以手中的权力作为攫取利益的资本。

法不责众成为集体腐败的心理安慰剂。近年来,静乐县因小城镇建设及重大项目落地,城中村、城郊村的干部掌握了可观的集体经济资源,腐败新形式便在农村领域相应滋生。他们认为个人贪污、受贿是犯罪和腐败行为,而违规为小集体谋利则是“为公”,有“群众基础”,不算腐败;还有的认为“我是跟着别人干的,坐牢还轮不到我”,法不责众成为集体腐败的心理安慰剂。

土地资源价格暴涨是农村领域滋生腐败的重要诱因。随着城市化拓展改造的力度加大,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城郊村土地使用权转让能够产生高额利润,有的村干部便不顾群众利益,为谋取暴利铤而走险,在转让土地过程中做手脚,进行隐形交易。

制约监督不力导致腐败。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不够民主,村务不够公开,村民监督意识不强,导致村干部任意行事,在无约束和监督之下私欲膨胀。另外,乡镇一级及有关涉农部门对农村工作的指导协调不够到位,不想管事揽事,服务意识谈薄,导致农村各项制度执行不力,仍在演绎着“以人管人”的落后执政方式。

【警示】

掩卷而思,西崖底村两委班子成员,在搞腐败上出奇地意见一致,而且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据了解,这10人为村集体及村民致富付出了很多,可谓劳苦功高,这些村民都有目共睹。如果他们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那是理所应当的,但他们不走正道,而是采取索要“好处费”这种不法行为自己谋取私利,最后却咎由自取落得被法律治裁的可悲下场。这起案件给了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深刻的启示。

要强化教育,重视管理,全面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要抓好正面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知识,对他们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二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加大对农村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二要“预防”。要及时到农村开展法律咨询、廉政咨询,通过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听取罪犯现身说法、观看警示片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关于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

要进一步健全村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作用,专人定期审计农村财务。

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农村党员干部营造一个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对不满农村党员干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报复陷害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为农村党员干部撑腰做主,做他们的坚强后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条件允许和群众认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收入,调动他们干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对得过且过、政绩平庸和在群众中威信差的农村党员干部,该调整的调整,该罢免的罢免;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遵纪守法的农村党员干部,要予以重奖。要切实做到奖罚分明,激励他们干事创业,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静乐县纪委监察局)

费尽心机套资金错把无知当良知——五台县豆村镇龙池村原党支部书记杨秀平冒领退耕还林款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8日,五台县纪委信访室接到忻州市纪委批转反映豆村镇龙池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秀平冒领退耕还林款等问题的督办通知书。经调查核实,2011年4月18日,杨秀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杨秀平,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龙池村村委会主任,2000年10月任龙池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12月至2010年1月18日任龙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2002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时,时任龙池村党支部书记杨秀平弄虚作假,捏造花名办理了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退耕还林证,以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2002年至2008年7年间,龙池村委会累计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80176.73元。据调查,这笔钱全部用于村里退耕还林人员的工资、村村通硬化工程、泵水工资、村民合作医疗补助、村集体经费等开支。在该案件中,杨秀平违反国家退耕还林相关规定,办理了24户虚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退耕还林证,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并未就合同的真实性认真调查,从而使“第一道”监督关口失去应有作用,为一部分目的不纯的违规退耕还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原因分析】

忽视改造是违纪的根本原因。杨秀平作为龙池村的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本村的发展付出过艰辛的努力,也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但作为农村基层干部,他却忽视法律政策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党性观念不强,对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解不深、执行不力,因此在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时“为集体钻空子捞好处”,尽管冒领的退耕还林款全部用于村集体开资,没有私入囊中,但作为一名老共产党员,杨秀平错把无知当良知,党纪难容。

审批、监管存在漏洞是违纪的客观原因。退耕还林事宜由基层林站负责受理申请、上报,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然而主管部门对基层林站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受种种条件的限制,没能做到件件有效地核查,程序上的审查仅仅流于形式,难以发现问题,对退耕还林的申请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把关作用。

工作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是违纪的重要原因。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生态工程、民心工程,关系退耕地集体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指出: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然而这项政策在部分农村落实不力,退耕、补助情况信息完全掌握在部分村干部和退耕还林管理者手中,大多数群众被蒙在鼓里,工作缺乏群众监督,是导致有人能钻取政策空子、套取国家资金的重要原因。

【警示】

杨秀平等人冒领退耕还林款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掩卷沉思,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迫切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预防,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必须强化思想教育,努力提升基层干部的党性修养,筑牢其思想防线。村委会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而基层干部的党性强弱、作风好坏直接影响干群关系和农村和谐稳定。该案提醒我们,要更加重视对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的党纪国法教育,要在教育内容上精选重点,更加突出实效性,尤其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学习贯彻;在教育方法上创新载体,更加突出新颖性;在教育对象上分层施教,更加突出针对性,促使其坚定不移地加强党性修养和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大力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党纪条规教育、警示教育,注重实效,促进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从业,让廉洁的思想、廉洁的理念、廉洁的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必须加大监管、惩处力度。主管部门要从程序上、实体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规范工程实施程序及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正确把握退耕还林标准,将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程序监督有实效;二是加强监督,建立完善乡村退耕还林公示举报制度,将退耕还林面积、地块位置和补助发放情况向退耕地群众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要对基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四是要将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与惩治的威慑力相结合,使以身试纪、以身试法者受到震慑,使党员领导干部受到教育,打消违纪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使图谋不轨者望而却步。

(王宝亮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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