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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医闹”

2012-05-14邓海建

杂文选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医闹症结行医

邓海建

“医闹”之恶,在于放大了丛林法则:“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仅将医疗工作者权益置于私力救济的屠刀下,更将普通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向江湖博弈的舞台。保障权益不再是制度规范内的常态,而成为“讨价还价”的技艺。这些年,不少医生的处境确实堪忧,以致诸多行医世家谆谆告诫下一代“讨饭莫行医”。3月23日,哈尔滨一患者砍死一名实习医生并致三人重伤;4月13日,北京连续发生两起刺伤医生案……再往前或者往后,都不愁找不到类似案例。联想“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古训,于这种失衡的医患关系而言,真叫人情何以堪。

“医闹”的症结,仍在权责层面。有人说,近三十年的医疗体制改革,误入了“伪市场化”的歧途,“以药养医”催生出了高药价,民营医院的发展和竞争受限,于是,本非敌对双方的医生与患者,都成了牺牲者。这话虽有失偏颇,却也一针见血。

“医闹”的追问有二:患者为什么要闹?闹何以绵延成风习?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与“读书无用论”的争执是类似的。倾家荡产去上学,或者砸锅卖铁去看病,结果不能安身立命或妙手回春,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梦想的碎裂,说到底是个性价比的问题。数字比语言更有力:据卫生部统计显示,群众个人卫生支出的绝对数仍在上升,2008年为五千零九十八亿七千万元,2009年为六千五百七十亿八千万元。在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大约只占医院总支出10%左右的境况下,看病高消费的格局不会有所改观——那么,患者基于“高消费”上的“奢侈”期待,注定会蔓生诸多枝节。

就第二个问题来说,“医闹”成风,不在于医院之弱,也不在于患者之恶,而恰恰是缺位了客观中立的独立调停机构。医院在矛盾的终端区,既要接受患者对于高价的诟病,又要承担职能部门的“维稳”要务,而在具体处理程序中,医院主管部门往往又是负责医疗事故的赔偿与鉴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公信力大打折扣。名不正则言不顺,闹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遗憾的是,体制机制不转身,始终就事论事、甚至遇事怕事,只灭火、不预防,于是诸多惨烈事件便成为煽动蛊惑的恶示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醫闹”的症结,终究不是刑罚所能纾解的。有网友评论说不让到医院闹,那就等医生下班后到家里去闹,或者到大街上去闹,这话无疑更让人心惊。卫生部等下发的“通知”其情可谅,但似乎也多有悖论:既入刑罚,就已是犯罪,公安机关当然会严厉打击,何须重申?而对于尚未入刑的“闹法”,刑罚又奈其若何?眼下看来,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独立公信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闹”则不可避免。

【选自雅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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