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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主体和市场互补关系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012-04-29于培贤

吉林农业 2012年12期
关键词:农业农村服务

于培贤

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集群化趋势明显,农业科技贡献率稳步提升。然而,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服务能力和规范程度也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带动能力不强;市场体系中经营性服务组织商业化过于严重,服务也不够规范,各服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可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迫在眉睫。本文就如何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分析与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参考。

1.主体建设

就政府主体而言,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其中,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是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点之一。无论是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管理体制创新,还是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健全、村级服务点建立、高素质农技推广人才队伍的培养,都需要在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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