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的规制与保障房的有效供给
2012-04-29马义坤
商 2012年15期
马义坤
摘要:在中国城市住房改革的过程中,保障房建设严重滞后,集中体现为保障房供给过程中有效供给不足、供给结构失调、分配不公等。该文认为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在中国现行经济、政治体制下,政府行为异化,缺乏以民生为导向的政绩观所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优化保障房供给建议。
关键词:保障房;供给;政府行为
1998年的住房体制改革,标志着住房福利体制的终结和住房市场化的开始,然而多年来住房保障并未与住房市场协调发展,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部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难以满足。在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保障房建设的主体负有直接责任,从直观上来看,地方政府响应不积极,落实不到位引致了保障房有效供给不足。(江帆,2007)探究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失责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增加保障房的有效供给,从而真正实现“居者有其所”的目标。
一、保障房供给过程中诸多异化现象根源探讨
面对保障房建设、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建设本能上存在抵制是直观原因,最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财政集权体制和垂直的政治管理体制弱化了地方政府保障房供给的激励。(贾春梅,2007)
1、政府为了增加预算内外收入而引致的“重市场,轻保障”的倾向。当前中国属于财政责任下放程度很高,但财政收入权力上收的财政集权体制。这样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偏向从事带来财政收入增加的事务,而尽量避免或消极抵制不能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占用财政收入的公共服务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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