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也要讲法律
2012-04-29刘军民张兆利
农村百事通 2012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刘军民 张兆利
每到年终岁尾,往往是农民工讨薪纠纷的多发时节。在现实中,有些权利人无视法律规定,为追讨欠薪而莽撞行事,结果却事与愿违。
案例一:讨薪不成烧车间
2010年2月,小良到一家塑料厂打工。当时双方讲明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良觉得车间内环境恶劣,就找到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说:“试用期间企业浪费了很多原料,你这刚刚学成就辞职,会给厂里造成很大损失,所以我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小良不同意老板的说法,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小良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原来的工作车间,点燃了包装纸箱及塑料泡沫,火灾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小良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维权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小良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塑料厂为此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对此,小良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小良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的教训提醒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切不可做出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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