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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012-04-29石红英

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2年4期

石红英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经历了1979年的制定,1996年的“大修”,并在今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修订。这次修改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在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的条文中得以体现和落实。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彰显了中国立法机关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

凡看过欧美法庭或警匪题材影视作品的人都会对这段台词很熟悉:当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时,一定会首先向他宣布“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呈堂证词;你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陪同;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然后才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察局。这就是“米兰达规则”,也叫“米兰达警告”。它是联合国司法准则之一“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在美国的具体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既是与国际接轨,更是中国立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特别是体现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尽管本次刑事立法中没有“沉默权”的表述,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已经包含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想陈述自己有罪的事实时,公权力机关不得强迫其陈述,如果出现了“强迫”他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行为,那么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将处于一种非法的状态,就有可能被相应的司法机关排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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