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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一朵盛开的玫瑰

2012-04-29雷怡安

四川党的建设 2012年7期
关键词:法律

雷怡安

当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因没有律师在场而无人为其辩护,被一些国家当成控诉中国没有人权的理由;当中国国内改革涉及多方利益纠葛,一部分改革冲突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化解,一部分穷人因没钱请不起律师,造成了矛盾的激化;当1997年审判制度进行改革,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只是居中裁判者,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时,如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形势紧迫。

1997年,国家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简而言之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这一项针对穷人的法律援助,让以往不敢打官司、打不起官司的人看到了希望。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1998年4月眉山市正式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

恶意欠薪门事件

记者来到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时,里面正在热烈地讨论着什么。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熊治平告诉记者,这群人是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欧美亚公司恶意欠款事件的员工和律师。

说话人叫吴丽霞,在欧美亚鞋业有限公司担任流水线组长职务。据她讲述,在2011年8月份由于工人们已经3个月没有拿到工资,所以情绪开始激动,去找老板,结果发现老板已经没有了踪影。

“那为什么直到8月份才想到要去找老板要工资呢?前两个月没发工资你们没有觉得奇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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