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居住权立法问题探讨
2012-04-29胡建
理论月刊 2012年8期
胡建
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受罗马法的影响,后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是在承继的过程中各国皆据具体国情对其加以修正或改进。本文论证了在新时期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方案,包括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诸方面,指出在未来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将居住权制度纳入物权法编中。
关键词:居住权;民法典;物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74-05
一、居住权制度源流考
(一)居住权的渊源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在《法学阶梯》对居住权设立做了以下规定:“居住权是受遗赠人终身享有的权利:不能将居住权赠与或者转让给他人,居住权不因未行使或者人格减等而消灭对享有居住权的人,为了事务的功利,根据马尔切勒的意见发布联的决定,联允许他们不仅自己可以于其中过活,而且还可以将之租于他人。”在罗马法上,居住权与使用权、用益权一起构成了人役权的制度框架体系。
受罗马法的影响,后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都规定了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物权性居住权。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埃塞俄比亚、俄罗斯等国的民法典中都有居住权的规定。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中也有居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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