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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特许加盟

2012-04-29陈涤

中国连锁 2012年8期

陈涤

加盟授权方向加盟商提供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加盟商向授权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加盟商和加盟授权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首先双方在信息上就不对称,加盟商对整个行业的认知很模糊,加盟授权方往往采用格式合同,规避对自己的不利。

国家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提出了行政方面的要求,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总部和加盟商的关系,二者的矛盾经常出现在什么地方呢?或者说这种经营模式的现状如何呢?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的毕汝才律师是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企业常用合同管理必备全书》,担任北京合同律师网首席律师,专门代理有关特许加盟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近日,针对特许加盟经营中的法律规定,《中国连锁》记者采访了毕律师。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特许经营是怎样规定的?

毕汝才:有很多优秀的企业,他们几乎所有的价值都在品牌上。比如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样的公司,很难说产品必需很高深的技术,但是他们的品牌经过多年培养,已经是价值昂贵的经营资源。

我们知道,以往我们的经济行政色彩很浓,以前实施计划经济,经过改革,成为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后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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