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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7种行为将被禁止

2012-04-29姚敏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经营者粮食国家

姚敏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于近日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3月31日征求意见结束。

“粮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国首部粮食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其立法目的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同时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均适用本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二)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三)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四)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五)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六)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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