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与评价体系的思考
2012-04-29杜育红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12年9期
杜育红
均衡涵义的表述存在差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201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界定是不同的。前者主要体现在教育投入方面,而后者对于义务教育均衡的界定要比《纲要》复杂,强调“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纲要》中的表述集中在教育投入方面,对于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表述不够全面。《意见》中的表述不仅强调了资源投入的均衡,而且强调了教育质量的均衡,这会赋予政府过大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如何达成均衡状态的机制没有涉及。可见,两个政府文件界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存在差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政府的有限责任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是要打破目前学校间差距过大的稳定状态,进入一个我们期望的学校间差距较小的新的稳定状态。为改变目前义务教育发展不合理的稳定状态,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改变与义务教育发展相关各方的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制定新的规则,为各方提供新的激励,从而形成一个学校间差距较小的稳定状态;政府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监测在新的运行机制下,稳定状态是否达到期望的目标。
我认为,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政府是有限责任方,而不是无限责任方。政府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有责任制定对所有学生与所有学校都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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